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部門首長責任制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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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部門首長責任制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議員:

  完善公務員管理制度是本屆政府的施政重點,與此同時,我們一直建構公務員積極有為、勇於擔當和盡忠竭誠的文化。在這個大方向下,行政長官在二○二五年《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責任制),進一步加強部門首長的責任意識,以提升部門整體管治水平,增強部門的執行能力。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已發出文件闡釋責任制的理念、調查機制以及擬議《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調查規例》)的重點。

  自有關責任制的文件發出以來,我們留意到社會對責任制有不同理解和意見。經考慮這些不同理解和意見後,我們希望今天再作闡釋,清晰化責任制概念和實際運作。

  在現行制度下,公務員必須為其工作績效問責,其品行行為也要符合政府要求。工作表現欠佳者會由工作表現管理機制處理;有不當行為者由紀律處分機制處理。兩個機制均涵蓋所有職級的公務員,由常任秘書長至最基層公務員都由同一制度管理。如果工作表現欠佳,後果最嚴重者會被着令退休;有不當行為者,後果可由警告至革職。行政長官在二○二五年《施政報告》宣布建立的責任制及兩級調查機制,目的是強化行政問責,清晰化部門領導級公務員的責任,而並非取代現有的工作績效問責制度或紀律機制。

  為了讓兩級調查機制的本質更清晰,我們會稱調查機制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調查會以發生的問題為觸發點,若問題嚴重,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可啓動調查。調查由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更有公信力。調查對象會涵蓋牽涉在有關問題中的所有人員,即使高級人員如常任秘書長,若牽涉其中,也會包括在受查的人員內。

  我必須強調,調查機制不是責任制的全部,只是一個「備用」的部分,如果部門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成效、執行能力強,應可避免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嚴重問題,調查機制也不需要啓動。設立責任制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明確及制度化部門首長必須對部門工作負責這一概念,增強部門的執行能力,提升部門的工作效能。

  部門首長在執行政府的政策和措施有重要的角色。政府部門負責執行政府政策,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和維持社會的運作和秩序,它們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效能直接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和福祉。部門首長作為部門第一責任人,一向對部門的表現負有責任。責任制敦促部門首長及高層管理人員做好管理部門的工作,建立有效管理團隊與運作系統,使部門有良好的執行能力,持續提高部門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效能,以及公共服務的質素,令大眾市民受惠。這是責任制對部門首長角色提出的明確要求,也是責任制重要的正面意義。

  為了賦予目前作為獨立法定諮詢機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新的調查職能,公務員事務局將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14條制定《調查規例》,為敍用委員會轄下調查小組的運作提供法律基礎。《調查規例》訂明有關職權範圍、調查小組的組成、獲賦權進行調查的主要組成部分、調查程序及報告提交等方面。在擬訂立法建議時,我們在擴大敍用委員會職能以令其可以有效進行調查的同時,亦在調查程序公正與調查具備效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在諮詢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後,我們的目標是在本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調查規例》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預計立法工作會在十月或之前完成。

  我的介紹到此為止,歡迎各位議員的意見。謝謝各位。



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