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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被紀律委員會譴責及判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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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認可人士及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因觸犯與執行其專業職責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認可人士須被譴責和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五萬零一百元的研訊費用;而該註冊結構工程師則須被譴責、罰款二萬五千元及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六千六百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四月二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一)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17&notice_no=2274&extra=0
  (二)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17&notice_no=2273&extra=0

  有關個案涉及九龍塘劍橋道一個建築地盤的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屋宇署經調查後發現,當中的槽板更換工程未有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嚴重偏離批准圖則或與之嚴重相歧,以及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

  有關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三年二月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第40(2A)(b)條及第40(2B)(b)條的規定,被定罪及各被判罰一萬六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及調查結果,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7(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有關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若建築專業人士執行其專業職責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或因觸犯與執行其專業職責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犯有專業上的行為不當或疏忽,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