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八題:規管動物善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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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本港飼養寵物的人數持續增加,令動物善終服務的需求日漸上升。據報一些動物善終服務營辦商(服務營辦商)在工業大廈內進行寵物火化服務,導致違反地契條款、空氣污染及衞生滋擾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各部門接獲有關寵物火化服務的投訴宗數及跟進結果分別為何,並按投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涉及違反(i)地契條款、(ii)《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及(iii)《消防條例》(第95章)而最終被成功檢控的宗數分別為何;
(二)政府於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並無計劃另行制定專門法例規管動物善終服務,但鑑於現行法例缺乏規管服務營辦商或針對動物善終服務而設的牌照制度,政府會否重新考慮立法規管相關服務,或引入統一的動物善終服務營運牌照制度,以保障公眾利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根據《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第311A章),只有耗用燃料超過每小時25升的焚化設備才需在安裝前向環保署預先申請,導致部分服務營辦商可能刻意採用低耗油量和燃燒效率較差的小型火化爐以規避預先審查,政府會否盡快檢討及修訂相關法例,廢除單一耗油量門檻,或要求所有商用寵物火化爐必須配備二次燃燒及廢氣淨化裝置;及
(四)為解決寵物火化設施的營運問題,政府會否在城市規劃上設立專項用地,或在土地用途類別增設「寵物火化」的專門類別,以劃定合適區域提供合法合規的寵物火化服務?
答覆:
主席:
就陳恒鑌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和保安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消防處及地政總署接獲有關寵物火化服務的投訴宗數及跟進結果,按投訴類別及成功檢控宗數分類載於附件。
(二)現時,各政府部門會根據法例或地契條款規管寵物火化營運處所。例如在收到這些處所涉及衞生滋擾、環境污染、火警危險或違反地契條款的投訴時,食環署、環保署、消防處或地政總署會進行巡查,並按需要採取執法或執管行動。政府沒有計劃另行制定專門法例或牌照制度。
(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條例》)已就焚化爐、火爐或烘爐運作時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管制。《條例》規定,操作裝置能力超過每小時0.5公噸的焚化爐屬「指明工序」,焚化爐的擁有人必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並獲取「指明工序」牌照。
而根據《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第311A章)的規定,未達「指明工序」規模的火爐或烘爐裝置,如耗用燃料量超過下列數值:
(i)每小時25公升常規液體燃料;或
(ii)每小時35公斤常規固體燃料;或
(iii)每小時1 150兆焦耳任何氣體燃料,
其擁有人必須在安裝相關火爐、烘爐、煙囱或煙道前不少於28天,向環保署呈交有關圖則及規格,並須在獲得該署批准圖則及規格後,方可安裝和操作有關設備。
未達以上耗用量的設備都是很小型的設備,一般都不會造成空氣污染。廢除或再收緊門檻會把大量小型爐具,甚至住宅用爐具納入預先申請要求,會為大量市民帶來不便,也沒有需要。如因為操作不善或其他原因出現空氣污染情況,《條例》已賦予環保署權力,對設備的擁有人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著令糾正污染問題。
(四)在土地規劃方面,「寵物火化設施」現時並非隸屬於任何現有的法定規劃用途類別,有興趣的營運者現時可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提出申請把某現有的法定規劃用途改劃為「寵物火化設施」專屬用途,或在適用情況如果該「寵物火化設施」只屬臨時用途可根據第16條申請規劃許可。城規會會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考慮,包括土地用途的兼容性、對附近環境的影響、相關政策局及部門的意見等,從而作出決定。由於寵物火化設施的設置可能會對附近環境造成潛在影響,而每座現存樓宇的情況亦不盡相同,我們認為目前以申請個案為本的安排比較穩妥。
完
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