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專員公署公布就當局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行動報告(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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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申訴專員公署發出:
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四月十六日)宣布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完成就當局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行動,並向當局提出45項改善建議。
近年,香港不時發生殘虐動物案件,令市民震驚。部分情節極度兇殘,弱小的動物慘歷極不人道的殘虐,被發現時已被虐待至死。隨着社會進步,市民對殘虐動物絕對是零容忍。
陳積志表示:「近年多宗殘虐動物個案的案情駭人聽聞,實在令人無比震驚與痛心。這些惡行是對生靈的肆意踐踏,抵觸文明社會最基本的人性良知,絕對為社會所不容。我和公署全體人員對殘虐動物的惡行予以嚴厲譴責,並呼籲市民大眾攜手並肩,為保護動物作出最大努力,若發現任何涉嫌殘虐動物的行為和跡象,不要猶豫,應立即舉報,共同守護弱小生命。」
陳積志指出:「正因如此,我決定進行這項就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為社會最弱小、最無助、最不能為自己發聲的無辜小生命發聲,討回公道。」
是項主動調查主要聚焦於審研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就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成效,包括就涉嫌殘虐動物的防護及執法工作、宣傳及推廣工作,以及特別針對捕獸器的規管。公署詳細審研了漁護署跟進殘酷對待動物舉報的程序,審研相關法律及政策文件、行動指引、具體案例和數據,亦多次派員到漁護署轄下的動物管理中心及殘虐動物的案發現場實地視察,並隨機抽選了200宗檔案記錄作個案研究。
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及懲處殘酷對待動物,是保障動物福利的主要法例。漁護署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均會根據《條例》就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進行調查和檢控。在二○二○年至二○二五年期間,漁護署接到的舉報及警務處經初步調查發現證據而立案的個案數字整體有上升趨勢,漁護署於二○二五年首六個月接獲的舉報已達251宗,半年個案數量已經接近過去數年的每年平均宗數。
政府早前就修訂《條例》進行公眾諮詢,當中包括提高罰則以及加強執法權力等建議。公署知悉漁護署會繼續着力推行修例工作,認為應考慮分階段修訂《條例》,盡快提高罰則及加強執法等。
公署調查發現,漁護署的調查工作有欠成效。有個案顯示曾有職員當未能進入單位調查,或未成功接觸被虐待動物,便只根據當時所掌握的資料判斷動物有否被虐待。漁護署解釋,根據《條例》,該署職員只可在住戶同意之下才入屋調查,《條例》亦沒有賦權該署就執法工作向法庭申請手令。
陳積志表示:「公署認為,漁護署職員若未能確定動物的實際情況便終止跟進,令人質疑有否認真或妥善跟進舉報。調查方式的不足對有心隱藏罪證的違法人士而言並無效用,亦直接影響檢控成效。」
此外,有個案顯示,漁護署職員與事涉被虐狗隻的主人多次協商入屋視察,狗主表面上同意,但實際上一直推搪,最終沒成功視察。狗主曾承認沒有申請狗牌,已屬犯法,然而該署只向狗主作出提醒,沒有執法。基於狂犬病的嚴重性,公署認為,漁護署實應更嚴肅及積極跟進個案。
公署調查亦發現,就涉及大量動物及需動員大量人力資源的個案,漁護署有制定相關工作指引,但沒有就一般個案制定指引。在欠缺指引下,不同職員做法不盡相同,或會導致每宗個案的調查及執法準則嚴寬不一,影響執法成效。漁護署直到公署展開是次主動調查才着手制定涵蓋所有懷疑殘虐動物舉報的新工作指引,情況不理想。
漁護署亦須加強對個案跟進的監察。漁護署表示,所有懷疑殘虐動物的個案須經由個案職員的上級審視及批准結案,該署的獸醫亦應不時檢視前線職員的跟進情況。然而,公署發現有個案顯示,漁護署職員因住戶不滿便沒有嘗試進入單位視察,亦未有用其他可行手段完成調查;在未有確實是否有動物遭殘虐的情況下,竟基於一年前當時沒有發現虐待動物的調查結果及僅一次在單位外的視察,便建議停止跟進現有行動,但上級沒有質疑並批准結案,令人質疑該署在如此情況下終結個案是否穩妥,甚或是否合理。
是項主動調查行動的另一調查重點,是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捕獸器不僅嚴重威脅野生動物、流浪動物及寵物的安全,使動物承受極大痛苦,其殺傷力會造成動物嚴重和永久創傷甚至死亡,對人類同樣非常危險,可能嚴重危害誤踏的郊遊人士及市民,特別是兒童和長者,輕則受傷,重則截肢,甚至死亡。現時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的最高刑罰僅為第5級罰款即五萬元,但並無監禁罰則,相比同樣於《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下,非法餵飼白鴿的最高刑罰,已提高至第6級罰款即10萬元及監禁一年。
陳積志表示:「當然非法餵飼白鴿及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兩種罪行性質不同,但相對於捕獸器對動物及市民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現時的罰則完全未能反映非法使用捕獸器罪行的嚴重性和危險性,亦無阻嚇能力。捕獸器(例如強力肢體齒夾器、金屬套索陷阱、捕獸網、尖竹陷阱、捕獸籠、重物急墮捕獸器等)的暴力性質及危險程度實與一般攻擊性武器無異,市民若被這些捕獸器誤傷,輕則受傷,重則殘障,甚至死亡。公署建議,漁護署應參考現時非法管有和使用攻擊性武器的刑罰水平,積極認真考慮提高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的罰則,例如引入即時監禁等具阻嚇力的刑罰,加強相關執法部門協作,以堵截捕獸器進口。」
整體而言,公署就漁護署對殘虐動物舉報的跟進、個案的監察、檔案管理、公眾教育及宣傳、與警務處及愛護動物協會(愛協)的三方協作機制,以及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向漁護署提出共45項主要改善建議。
公署提出的主要改善建議包括:
- 積極考慮修訂《條例》,加入條文以加強該署人員的執法權力,例如無須在私人處所佔用人同意下進入處所調查的程序;
- 在新工作指引明確訂定啓動大規模個案處理程序須考慮的因素;
- 就新工作指引繼續定期為職員提供適當培訓;
- 繼續提醒職員須時刻緊守崗位,以積極、認真及嚴肅的態度跟進每宗舉報;
- 加強職員調查與溝通能力的培訓,提升他們面對不合作的住戶,飼養者或大廈管理員時的應對能力和決心;
- 檢視及加強現時對前線人員的監察機制;
- 整理及詳細分析具體執行情況及趨勢,調整執法策略,制訂適合的工作方向及具體措施,以有效打擊殘虐動物;
- 進一步鞏固與警務處及愛協三方就打擊殘虐動物的協作;
- 加大力度透過恆常巡查和按風險針對捕獸器及殘虐動物黑點進行視察,及早發現及移除非法放置的捕獸器;以及
- 參考現時非法管有和使用攻擊性武器的刑罰水平,積極研究提高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的罰則。
就公署提出的45項建議,漁護署已接納所有建議並開始跟進和落實部分建議。
此外,公署欣悉警務處自二○一一年起聯同漁護署等政府部門、愛協、其他動物福利機構以及獸醫組織推出了動物守護計劃。特別是自二○一八年警務處在全港設有刑事調查隊的22個警區設立專責刑事調查隊負責殘虐動物案件的調查工作,值得社會肯定、支持和嘉許。
陳積志表示:「警務處的動物守護計劃一方面過透過教育與宣傳,提升市民對保護動物的認識,讓社會及市民大眾更懂得尊重和保護生命;另一方面透過專責刑事調查隊加強打擊殘虐動物的罪行。公署對警務處在這方面的工作表示高度讚賞。」
調查報告已上載至申訴專員公署網頁www.ombudsman.hk供公眾參閱。
完
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