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在國安法律論壇致辭(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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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十五日)在國安法律論壇的致辭(中文譯本):

王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各位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午安。歡迎大家出席由律政司舉辦的國安法律論壇。今年論壇的主題是二月十日發布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白皮書》)。

引言

  這是一份極其重要的文件,是繼二○一四年六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及二○二一年十二月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白皮書後,中央人民政府發表的第三份關於香港的白皮書。

  鑑古知今,《白皮書》全面總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歷程和經驗啓示,正本清源。此外,為了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香港高質量發展,《白皮書》提出了六大基本原則,分別是堅持中央的根本責任和特區的憲制責任相統一;堅持把特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和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我想就當中要點分享一些看法。

非「絕對安全」或「泛化安全」

  首先,《白皮書》清楚表明,香港並非追求「絕對安全」或「泛化安全」,這亦一直是國家處理國家安全問題的關鍵要義。首先,正如四年前(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發表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學習綱要》所述,要尊重和保障每一個國家的安全,不能一個國家安全而其他國家不安全,一部分國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國家不安全,更不能犧牲別國安全謀求自身的所謂「絕對安全」。第二,外交部於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發表的《全球安全倡議概念文件》重申,中國始終堅持重視各國合理安全關切;一國安全不應以損害他國安全為代價;各國安全利益都是彼此平等的;任何國家的正當合理安全關切都應得到重視和妥善解決;任何國家在謀求自身安全時都應兼顧其他國家合理安全關切。最後,國務院於二○二五年五月十二日發表的《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除了提及全球安全倡議的內容,亦指出奉行實力至上、追求「絕對安全」只會走入安全困境。

「相對安全」

  因此,國家追求的是「相對安全」而非「絕對安全」。這個基本方針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該條文亦見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條)將國家安全界定為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必須注意,條文說的是「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而非「絕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

安全與發展

  追求「絕對安全」不僅違反國際法與國際關係中的和平共處基本原則,在實踐上也難以持續,更會窒礙發展,違背國家人民的利益。因此,《白皮書》提出的另一項重要原則,就是統籌發展與安全。它強調了安全與發展的因果關係: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我們應努力推動發展和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這個統籌方針建基於常識與簡單邏輯,此刻世界其他地區正在發生的事件就是實證。

「開放型安全」

  這項基本方針對香港尤其重要。在「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擁有各種獨特優勢,這些優勢都是為了讓香港能在金融、貿易、航運以及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等領域發揮國際中心的作用。香港成功的關鍵詞是「國際」,要成為真正的國際城市,最重要是獲得和維持大家的信心,相信香港是一個開放、包容、多元的社會。這就是為何《白皮書》另一項原則訂明香港塑造的是「開放型安全」,強調在開放環境中維護國家安全。當中舉例說明,香港將繼續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終審法院亦會繼續根據需要邀請此類法官參與審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將繼續依法在香港工作和執業;來自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將繼續得到平等保護。

尊重人權與法治

  為在香港實現「相對安全」與「開放型安全」,《白皮書》確立了另外兩項重要原則,第一,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二,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這兩項原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4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時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權利和自由。第5條規定,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因此,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之前,任何人均推定無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應當受到保障。《香港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的內容,幾乎原封不動地被寫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作為該條例所依據的原則。

行使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

  大家或者會問,如何確保這些法律要求在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時會得到嚴格遵守。《白皮書》再次給出了答案。《白皮書》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法院在這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2024]HKCA 442, [2024]3 HKLRD 32)一案中作出說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法院在履行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中的司法職能時,會對行政機關給予適當尊重,但會按需要就相關問題作出獨立判斷;而且,法院在給予行政機關尊重的同時,至少在三個範疇有權自行作出判斷,而當中涉及憲制或法律性質的事宜或內容:第一,涉及受措施影響人士的基本權利;第二,關乎公平審訊的爭議;第三,司法公開的問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岳君及其他人([2025]HKCFA 3, (2025)28 HKCFAR 29)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法庭已多次確認其在《香港國安法》第3條下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責任,以及該責任的重要性;然而,必須強調,法庭在履行該責任時,須忠誠地實行《香港國安法》及其他適用法律的條文,包括當中有關公平審訊的保障。

結論

  正如《白皮書》適切地指出,國家安全猶如空氣、陽光,受益而不覺,失之則難存。因此,我們必須提高市民大眾在這方面的意識和警覺,亦必須讓大家正確並充分理解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所遵循的基本原則,這樣才能確保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得到客觀和理性的評論,市民大眾也不會擔憂並樂意接受、自願遵守,和確信這些法律對惠及其福祉至關重要。為實現這目標,我懇請各位以及所有真正關心香港的人,認真研讀《白皮書》。

  最後,我感謝王教授和各位嘉賓今日下午與我們分享他們的真知灼見。祝願本次論壇圓滿舉行、成果豐碩。謝謝大家。



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