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租人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近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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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短期租約土地的承租人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四月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77,750元,當中42,7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南區赤柱正灘一短期租約土地上一個面積約120平方米的金屬構築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承租人發出清拆令。
該名承租人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累計共被判罰款106,980元。由於該名承租人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