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員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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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首先,我再次感謝提出「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案的李浩然議員,以及提出修正案的八位議員和踴躍發言的33位議員,就如何推動大灣區融合發展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各位議員對於大灣區融合發展提出的思考路徑和一系列具體建議,都展現了議會與政府共同聯手推動大灣區高質量建設的強大動力,對特區政府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直以來,中央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策略,保持了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十五五規劃綱要》,為國家未來的五年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藍圖和行動綱領。鞏固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動力源作用是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推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方向之一。與此同時,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亦明確表示,要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這與《憲法》及《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香港特區憲制基礎一脈相承,為我們在推動區域協同發展提供了憲制保障和政策依據。
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普通法的其中一個特點就是以法律原則為基礎,能靈活應對商業變化的需要,創造有利的營商環境。而我在開場發言中也指出,參考過內地的實際經驗,區域協同立法主要在省際、省內市際及跨省市域間三個層面進行。而內地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明確條文,授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區域協同立法,然而相關法律不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大灣區協同立法涉及的協同立法,必須有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法律支撐,既要保持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之間的清晰分野,同時在制度之間建立聯繫,才能充分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服務國家的整體利益。
主席,大灣區高質量建設的重點,就是「創新驅動,改革引領」,採用切合實際、有效的方式尋求政策突破,以推動持續提升粵港澳三地在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方面的互聯互通為抓手,推動能達致優勢互補的融合發展。事實上,在中央的大力支持和粵港澳三地的共同努力下,在未有「協同立法」的計劃的情況下,現時已推出多項深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政策措施,涵蓋範圍包括法律和司法協作、創科資源、資金流動、貨物及基礎建設聯通等。而它們大多是基於三地不同法律制度,以行政方式、在各自的法律框架內尋求技術性的兼容下推行的。在個別情況下,亦需要三地在各自權限內透過立法方式作出規範或賦權。以下,我會就多位議員關注的方面,例如司法協作、創科及「灣區標準」等,再作詳細解釋。
在法律和司法協作方面,「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的實施,為港資企業提供更多選擇、彈性和便利,讓港資企業可以按照其需要和情況,不但可以選用按照內地法律法規及商事仲裁程序處理合同,同時亦可選用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律及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讓企業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作出選擇。
此外,特區政府一直繼續在現有《基本法》框架下,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大灣區內法律部門探討擴大民商事司法協助的範圍,強化司法協助與爭議解決機制,並推動大灣區國際仲裁與調解機制的建設。
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早於二○一九年已經建立,加強粵港澳三地的法律交流和協作,共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工作,為企業和民眾提供更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在這平台下,三地法律部門設立了大灣區調解平台,發揮制定調解標準的角色,訂立了大灣區內共同採納的標準供調解機構及調解員參照和採納。
展望將來,三地法律部門將共同探討推動制定大灣區仲裁示範規則的路徑,為區內跨境商業活動提供更穩定、可預期的法律環境,更好地服務大灣區內的爭議解決需求,為大灣區的多元跨境爭議解決提供穩固的支持。三地亦支持設立大灣區商事調解及仲裁平台,並且積極推動三地提名調解仲裁機構加入平台,共同採用並推廣「灣區標準」。
陳曼琪議員的修正案提到河套國際仲裁樞紐建設。「港資港仲裁」措施現時已進一步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與此同時,河套香港園區將增設商業法律機構服務點,加強河套港深兩地園區的公司與香港法律服務的日常業務對接,包括商業合同、合規事務、商事爭議調解、知識權保護等,增強國際企業對進駐河套合作區的信心,也使河套香港園區的內地租戶更好適應及銜接國際規則和做法,助力內地企業拓展海外。
在推動大灣區內資金互聯互通方面,特區政府和本港監管機構一直都與中國人民銀行及內地監管機構保持緊密聯繫。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中證監及外管局於二○二○年五月發布《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為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撐。至今,「跨境理財通」、跨境開戶服務、跨境融資和征信合作、跨境車輛保險「等效先認」等政策措施已相繼落實,廣受業界和灣區各地居民歡迎,更好服務大灣區內的民生和經濟往來。
在促進大灣區內貨物高效流動方面,則受惠於《基本法》賦權香港可按授權與民航夥伴談判和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並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這獨特的制度讓香港享有最大自由度發揮自身優勢,發展成國際與區域航空樞紐,並打造香港國際機場東莞空港中心「海空聯運模式」。
有議員提出關於對北部都會區(北都)發展的關注。蘇紹聰議員的修正案關注北部都會區的發展,加快北都發展是有助促進港深兩地以至與其他灣區城市各方面的融合。
隨著北都的基本規劃出台,特區政府因時制宜,就北都發展訂立專屬法例,進一步為北都規劃和地政程序拆牆鬆綁、加快建設、助力產業營運,與各項政策和行政措施相輔相成。此外,特區政府亦因應產業發展的關鍵需求,會先為河套香港園區的人員流動訂立附屬法例,並細化潛在產業的營運需要,與相關內地機關商討,因應具體情況訂立其他附屬法例,這些都會繼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推進北都發展。
有關跨境通行措施,姚祖輝議員也就交通運輸互聯互通有修正議案。特區政府一直致力與粵、澳方推動各項跨境通行措施,持續完善配套,優化安排,提效擴容,透過研究制定港澳與內地車輛通行政策,促進人員和車輛往來便利化以及交通物流發展。在這方面,「港車北上」和「粵車南下」兩項政策雙軌並行,經粵港兩地政府協商,廣東省已於二○二三年和二○二五年就「港車北上」和「粵車南下」發出管理辦法,分別規範港車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進出內地的管理,以及規範對粵車經大橋進出香港和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管理等,開啟香港和內地居民另一互訪新模式,便利兩地居民雙向奔赴。
有關邵家輝議員提修正議案,關於「灣區標準」一事,在商貿方面,粵港澳三地政府致力為不同的產品和服務訂立粵港澳大灣區標準(「灣區標準」),推動大灣區區內有關行業領域的規則銜接。現時已公布的「灣區標準」達270項,涵蓋多個領域,包括食品質量和安全、粵菜、預製菜、交通、機電產品等,供相關業界以自願形式採用,以推動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三地互聯互通和融合發展,深化香港與內地和澳門之間的經貿交流和合作。
在制定各項標準的過程中,包括在三地政府商議後發布「需求指引」,列出擬制定「灣區標準」的重點領域,向三地業界徵集申請。廣東省當局在接收申請後,會安排專家評審,並就通過評審的項目作公開諮詢,再公布新增的「灣區標準」。根據市場狀況和需求,特區政府和相關機構亦有參與制定「灣區標準」,並鼓勵相關業界採用。
邱達根議員的修正案也提到知識產權方面的協作。知識產權保護一般屬地域性,中國內地和香港各有不同的制度和法例處理不同知識產權課題和政策,不會直接互認知識產權註冊。為提升大灣區內的跨境知識產權保護效能,知識產權署一直與中央和廣東省、深圳市相關單位探討落實不同便利措施,以減省申請人在兩地多重申請註冊的程序和時間。知識產權署會與內地當局持續檢視各便利措施的成效,適時探討深化和擴展該等措施以及引入新措施的可行性。
亦有很多議員提及香港專業人才開拓灣區市場,以及他們的資格的問題。推動灣區內專業人才流動方面,亦有重要的發展。發展局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攜手合作,於二○二三年開創性地制定香港建築工程領域專業人才納入內地「職稱評審」體系的安排。現時該安排已常態化並涵蓋共10個建造和工程專業範疇,至今已有大約580位香港專業人士獲得內地職稱。特區政府會繼續與廣東省相關部委及香港建造業相關的專業學會溝通,探討進一步擴展到其他建築相關專業,為業界創造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主席,以上各個方面的例子無一不證明,粵港澳三地政府一直致力以創新思維突破三地之間的不同制度和機制差異,透過不同政策措施促進三地高水平互聯互通,並促進人員、物資、資金及信息等主要生產要素的高效流動。大灣區融合發展的獨特之處,正正體現於三地一直以來對「一國、兩制、三法域」各自制度權限的充分尊重,並如何在《憲法》、《基本法》及內地法律體制的大框架下攜手將「制度之異」轉化為「制度之利」。
特區政府十分重視大灣區高質量建設,由行政長官帶領的「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將繼續從頂層總攬推進和督導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對接大灣區建設等重大國家戰略,推動大灣區更廣領域的融合發展。展望未來,特區政府會繼續與中央相關部委、廣東省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保持緊密聯繫,攜手深化並優化合作機制,進一步發揮大灣區內重大合作平台的作用,深化不同範疇的規則對接、機制對接,以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精神,致力推出更多惠及香港、同時有利大灣區發展的政策措施。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5分
香港時間20時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