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員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主席:
首先,十分感謝李浩然議員提出「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的議案,以及吳英鵬議員、邱達根議員、蘇紹聰議員、姚祖輝議員、陳曼琪議員、邵家輝議員、梁美芬議員、魏明德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讓各位議員可以就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和深化區內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重要議題深入交流,提出意見和建議。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國家重大戰略。特區政府極為重視推動大灣區建設,在行政長官的領導下,特區政府一直致力帶領社會各界深度參與大灣區高質量建設、更積極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大家都知道,大灣區建設的最大特色,就是在「一國、兩制、三法域」下建設,而「一國兩制」的成功落實,正正是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源,是大灣區邁向國際的重要基礎,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享有的其中一個獨特優勢就是普通法制度。香港普通法制度具有國際化、高水平、信譽好的獨特優勢。香港不單是國家內唯一實行普通法的管轄區,也是全世界唯一中英雙語的普通法地區,無論在法律用語和內容上均為國際社會所熟悉。
議案提出粵港澳三地在各自權限內開展立法協商協同,充分肯定及尊重香港特區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下的特殊性。現時,粵港澳三地在法律和政治制度包括憲法地位、法律體系、法治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在推展法治建設合作思路上,我們需要考慮各自的權限,既保障現有制度以及內地省市地方立法的主體性,同時充分協調三地的需求。事實上,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框架下推進灣區協同發展,將制度之異轉化為制度之利,正正能展現大灣區融合的獨特性,是其他區域協作模式難以複製的制度優勢。
我們參考內地的實際經驗,區域協同立法主要在省際、省內市際及跨省市域間三個層面進行。內地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明確條文,授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區域協同立法,然而相關法律不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大灣區協同立法涉及粵港澳三地跨法域協同立法,而任何跨法域的協同立法,必須有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法律支撐,既要保持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之間的清晰分野,同時在制度之間建立聯繫,才能充分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服務國家的整體利益。
一直以來,在中央的指導和大力支持之下,粵港澳三地政府同心協力,因應不同政策範疇和個別合作項目的需要,有系統性地,以不同方式達致粵港澳三地融合發展的目的。這些手段包括在中央層面發布規劃性、綱領性的文件,例如二○一九年二月出台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為灣區發展,以及各灣區城市間的合作訂明方向和要求;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或各區域城市就個別政策範圍和合作項目進行具體磋商,在達成共識之後共同簽署合作協議和備忘錄;以至省、市及特區政府為推展有關合作項目時,按實際需要,在各自的權限內進行的立法、調整政策、程序等。現行做法既能確保灣區建設符合國家發展大局的政策方向,又能夠兼顧區域性、項目性的合作需要和彈性,成就出各個領域,包括多項促進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的政策措施出台和落實執行,成績有目共睹。
過去一年,大灣區發展迎來多個里程碑,從粵港澳首次共同承辦十五運會(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和殘特奧會(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再到「粵車南下」順利實施,讓灣區內居民往來更便捷緊密;每一個里程碑,都見證了大灣區融合發展的堅實步伐。
舉例而言,香港機場管理局與東莞全力推進「海空貨物聯運」創新發展,讓內地出口貨物可於上游空港中心預先完成航空安檢、裝箱或打板、收貨,然後以符合香港空運貨物保安的方式,無縫送達香港國際機場,利用香港的國際航空網絡直接轉運到世界各地。
當然,我們會繼續檢視香港與各灣區城市的融合發展方向和具體合作項目,完善可以促進灣區融合發展的方式,做到因時制宜、因地制宜。我們會堅持守正創新,在確保香港法治根基穩固的基礎上,探索最符合實際需要的策略方向。主席,我和我的同事會細心聆聽各位議員的寶貴意見。
多謝主席。
完
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2分
香港時間18時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