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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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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四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為提升國際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一直推動各地進行自動交換稅務資料,並制定共同匯報標準,要求稅務機關向申報財務機構收集外地稅務居民的財務帳戶資料,並與相關稅務管轄區每年自動交換,以便相關稅務機關偵查和打擊跨境逃稅。隨着共同匯報標準於二○一六年納入《稅務條例》,香港自二○一八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交換資料。
 
  經合組織自二○二四年起,就香港實施共同匯報標準的成效展開第二輪成員相互評估。經合組織認為香港應加強識辨申報財務機構,並認為香港的罰則較其他稅務管轄區溫和。我們須要在經合組織訂下的限期,即二○二六年六月底前,就跟進工作回應經合組織,使香港在成員相互評估中取得良好評級,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聲譽。如香港被外地視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或會增加我們企業在當地的合規負擔和預扣稅率。
 
  我們因此建議修訂《稅務條例》,主要建議包括:
 
(一)引入強制登記規定。不論申報財務機構是否有帳戶資料向稅務局申報,均須向稅務局登記,以便稅務局掌握全港申報財務機構數目。
 
(二)加強備存盡職審查紀錄規定。所有申報財務機構須備存足夠紀錄至少六年,不論是否已解散或相關實體已不再是申報財務機構。
 
(三)加強罰則,提升阻嚇力,包括:針對未有登記、提交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未有就特定情況在指明限期前通知稅務局等罪行,引入新罰則;就部分現行罪行,例如沒有進行盡職審查,引入按財務帳戶數量計算的罰則;以及在檢控外增設「行政罰則」,以提升處理個案效率。
 
  我們於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就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期間亦為相關持份者舉辦簡報會。我們亦於今年二月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在此,我衷心感謝持份者和財經事務委員會對修訂法例工作的支持,並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適當地採納了他們的意見。
 
  《條例草案》若獲立法會通過,擬議措施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稅務局會適時發布指引,並為業界提供支援,協助業界適應新規定。
 
  最後,我希望強調在制訂立法建議時,我們已參考類近稅務管轄區的做法,例如新加坡及英國,在確保香港自動交換稅務資料的行政框架與國際接軌的同時,盡量減低業界的合規負擔。我們相信,香港的其他獨特競爭優勢,包括簡單透明低稅制及優良營商環境,將會更為突顯。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香港適切地履行國際稅務義務,保障我們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良好聲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