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四題:陷入財政困難企業的拯救機制
*******************
  以下是今日(四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曉峰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二○年表示擬立法設立法定企業拯救程序,但至今尚未向本會提交相關法案。有意見認為,本港欠缺法定企業拯救機制,不僅增加具生存能力公司的被迫清盤風險,亦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法律服務中心的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法案的草擬進度及立法時間表為何;有否評估在現時欠缺法定企業拯救程序下,對企業持續經營、股東及僱員權益保障、以及債權人整體債款回收率的影響;
 
(二)政府在研究企業拯救制度時,將採取何種法律框架以平衡債務重組期間各方的權利,包括會否設立暫緩清盤期,以及委任第三方專業人士介入以協助企業重整業務;該制度如何有效處理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以及確保企業董事、股東及僱員的權益獲得足夠保障;及
 
(三)會否在法案中加入條文以防制度被濫用,以及成立包括政府部門和專業團體代表的專案小組推進立法工作?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完善香港的公司破產及重組制度,以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僱員利益,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破產管理署曾就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展開多次諮詢,包括於二○二○年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以及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當時,我們提出的法定企業拯救程序雖然獲得會計和法律專業界別的支持,但亦有不少議員和主要持份者對建議表示反對及強烈保留。
 
  勞工界憂慮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可能被濫用以轉移公司資產,藉以逃避支付僱員應得款項的責任。而且,若企業拯救最終未能成功,有可能會阻延僱員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推遲僱員獲得經濟援助的時間,也有意見憂慮接管企業的臨時監管人在建議拯救方案時因偏重保護企業生存而對僱員保障不足。
 
  此外,有意見關注法定企業拯救程序設有的暫止期可能會被債務人用作拖延債權人合法追討的工具,並認為在法定企業拯救程序中如接管企業的臨時監管人為獨立第三方專業人士,未必較管理層熟悉企業業務,或難以提供具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建議。中小企業代表亦擔心由於立法建議中的企業拯救程序比較複雜且涉及的專業人士費用可能高昂,只有少數大企業有能力採用,而不少中小企本身將會成為企業使用拯救程序中的無抵押債權人,議價能力比較低,可能須無奈接受企業拯救方案提出的大幅債務減免,損害它們的權益。因此,經綜合考慮各持份者對法定企業拯救程序的意見後,我們維持現時由市場主導的協議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作為債務重組的法定機制。
 
  實際上,香港擁有普通法體系及與國際接軌的司法制度,現已為企業重組提供具吸引力且高效的選擇。市場一直善用《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的協議安排,成功協助多間企業實現債務重組。在過去五年間,獲法院認許並用於債務重組的協議安排命令已超過40宗,涵蓋航空業、礦業及房地產等企業。近年,我們亦注意到香港法院批准的協議安排更獲其他司法管轄區予以認可,並與其類似程序並行採用,成功推動跨境債務重組。
 
  現行協議安排在法院監督下,有效支援具生存能力的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減低被迫清盤的風險。具體而言,重組方案須召開債權人或各類別債權人會議,並取得出席並投票的債權人中、佔總債權價值至少百分之七十五的多數同意,方可獲得法院批准。此外,僱員的未償付權益(例如欠薪),通常會被視為獨立類別的債權人。此機制既能有效處理不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亦能同時保障企業董事、股東及僱員在企業重組過程中的權益,並在普通法體系支持下,為企業提供更具靈活性而行之有效的重組方案。
 
  在協議安排計劃下的重組過程中,公司可委任獨立第三方重組顧問(通常為律師或會計師)協助制定重組計劃,並在重組期間可繼續正常營運。如公司被下達清盤令時,重組工作則由清盤人負責進行。如有需要,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繼續經營業務。現行協議安排具靈活性及實效性,並受國際和市場認可,能夠有效支援具生存能力的企業持續營運,同時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特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現時的工作聚焦在全力拼經濟謀發展及推動高質量發展金融巿場,為企業帶來更好的營商環境,以在「十五五」時期更好配合國家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發展策略。我們會持開放態度繼續積極透過不同渠道收集和評估各持份者對企業拯救程序或其他有關現有公司清盤制度的意見,務求令破產及重組機制更趨務實高效,從而惠及市場各方。
 
  多謝主席。
 
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