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保護瀕危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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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據報香港就《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監管的部分物種(如黃頭側頸龜及歐洲鰻鱺)的進出口數據存在顯著差異。有意見指瀕危物種貿易的透明度及監管制度或存在漏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CITES貿易數據庫的資料,在二○一五至二○二三年間,香港進口近300萬隻黃頭側頸龜,但再出口僅約5 000隻,且該物種並不常見於本地寵物店,當局是否知悉當中未有出口的黃頭側頸龜的去向;
(二)根據CITES貿易數據庫的資料,二○二一年,摩洛哥向香港出口4 500公斤圈養歐洲鰻鱺,但香港的進口紀錄卻顯示為4 750公斤,存在250公斤的差異,鑑於香港並無鰻魚養殖場,當局是否掌握相關歐洲鰻鱺的流向及用途;
(三)就上述第(一)及(二)項所涉物種的進出口數據差異,當局會否作跟進調查以了解原因;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CITES貿易數據庫的資料搜尋功能並不易用,當局會否考慮提供一個比CITES貿易數據庫更簡單易用的平台或搜尋引擎,以供市民查閱瀕危物種經香港的貿易流向資料;
(五)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第18及21條規定,任何人如能證明附錄II物種為「非源自野生」的活體動物或植物,即可進口、管有或控制該物種的標本;當局如何定義「非源自野生」的活體動物(例如是否包括從野生捕獲後經圈養的瀕危野生物種);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條例》,避免不法分子利用「非源自野生」的條文規避《條例》監管,進行非法貿易;及
(六)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條例》,將「非源自野生」的物種納入管有許可證制度,並引入獨特標識(如晶片或標籤),以追蹤瀕危物種的來源及流向,確保香港履行CITES締約方的保育責任?
答覆:
主席: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就國際瀕危物種貿易訂下規管原則。《公約》根據物種的瀕危程度,將其編入附錄I、II和III的物種名單。政府一直透過執行《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第586章),履行《公約》規定,並於《條例》中訂明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執行的進口許可證制度及管有許可證制度,以強化瀕危物種貿易的規管。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回覆如下﹕
(一)、(二)及(三)黃頭側頸龜(Podocnemis unifilis)及歐洲鰻鱺(Anguilla anguilla)屬《公約》附錄II物種,根據《條例》,其出口須得到出口地發出的准許證,證上須訂明物種的來源。如物種的來源屬野生,《條例》規定其進口亦須得到漁護署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而任何人士如管有有關物種作商業用途,亦另須持有漁護署發出的管有許可證。根據漁護署的記錄,二○一五至二○二三年間,黃頭側頸龜的進口數字約為288萬隻,再出口數字約為85 000隻;而二○二一年本港從摩洛哥進口共4 750公斤歐洲鰻鱺。上述物種根據出口地發出的准許證,全屬圈養動物,因此無須取得漁護署發出的進口許可證及管有許可證。雖然如此,漁護署人員仍會檢驗這些進口的黃頭側頸龜及歐洲鰻鱺,確保牠們符合出口地批出的准許證上的資料(如數量、物種是否真確),方會讓其合法進口及再出口。
上文提到的黃頭側頸龜和歐洲鰻鱺全屬合法進口。對於合法進口的《公約》物種,《公約》並沒有要求追蹤有關物種的流向,而由於牠們全屬圈養動物,進口者不須領有漁護署發出的進口許可證及管有許可證,故漁護署沒有備存有關物種的去向資料。然而,漁護署和香港海關一直保持高度警覺及緊密合作,並於各管制站進行聯合行動加強檢驗貨物,包括使用科技,打擊瀕危物種走私活動。就《公約》貿易資料庫有關歐洲鰻鱺進出口的數據差異,漁護署已向摩洛哥《公約》管理機構及《公約》秘書處查詢,得悉摩洛哥所呈報的貿易紀錄有誤,《公約》秘書處已修正相關紀錄。
(四)《公約》貿易數據庫是最全面的動植物種國際貿易資料庫。自1975年建立以來,資料庫載錄了各締約方按《公約》規定於年度報告中呈報之官方貿易紀錄,充分反映《公約》框架下有關動植物種國際貿易之整體概況。《公約》貿易數據庫亦提供了詳細的使用指南供使用者參閱,詳情可瀏覽trade.cites.org/cites_trade_guidelines/en-CITES_Trade_Database_Guide.pdf。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在《公約》貿易數據庫以外提供另一瀕危物種貿易數據的平台或搜尋引擎。市民如欲查詢瀕危物種於香港進出口的貿易數據,可直接向漁護署索取有關資料。
(五)雖然《條例》目前只規定進口附錄I的所有物種(不論野生或圈養),或附錄II野生物種(圈養除外)須取得漁護署發出的進口或管有許可證作商業用途,但《條例》第18及21條同時規定,任何人士如進口或管有附錄II物種的活生物種,即使屬圈養來源,亦須以文件證據例如出口地發出的准許證證明有關物種並非野生,方可免除領有漁護署發出的進口或管有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就此,漁護署會進行巡查並要求有關持有圈養附錄II物種的人士提供證明,過去亦曾經成功檢控違規人士。因此,在現行制度下,不法份子並不能隨意以捕養標本為名規避管制。
(六)《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管有附錄I物種或附錄II源自野生的活體物種作商業用途,必須領有由漁護署發出的管有許可證。目前《條例》的管有許可證制度已在物種保育與貿易營商需要之間取得平衡,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把管有許可證制度擴充至其他活生動植物物種。至於為活生動物植入獨特標籤,一般須於出口地圈養繁殖過程中植入方能有效追溯來源,例如《公約》訂明來自圈養繁殖場的附錄I物種的標本,須以獨特標記以作識別方可進行國際貿易。漁護署一直嚴格執行《公約》的有關規定。所有進口香港的附錄I動物(如龍吐珠和輻紋陸龜),均須於出口地事先植入標記,並於申領進口及管有許可證時向漁護署提交所有標記編碼。漁護署人員會於進口時查驗該批動物的標記,以核實動物來源。
完
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香港時間14時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