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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五人(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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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三月二十日至昨日(三月二十六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聯同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執行的「驚愕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及「冠軍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四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協助及教唆者。
 
  入境處調查人員發現有內地化妝師利用社交媒體宣傳,聲稱可來港提供化妝服務。調查人員經過情報分析和深入調查後鎖定一名可疑人士,並展開行動,以「放蛇」手法於社交平台上喬裝成顧客,向涉嫌來港非法工作的內地化妝師查詢及預訂有關服務,其後於化妝師來港提供服務時將其拘捕。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一名二十七歲女子。
 
  另外,反非法勞工行動中,調查人員亦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及裝修單位等,共拘捕三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協助及教唆者。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一男兩女,年齡介乎三十五至五十七歲,當中一名男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此外,被捕的協助及教唆者為一名三十一歲男子。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的元素。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0分
即日新聞  

圖片

入境事務處於三月二十日至昨日(三月二十六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圖示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