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任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和處置補償審裁處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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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宣布,財政司司長已根據行政長官轉授的權力,委任兩名新成員及再度委任15名現任成員為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審裁團成員;以及委任三名新成員及再度委任15名現任成員為處置補償審裁處審裁團成員。所有任期均為兩年,由二○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新一屆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審裁團的成員名單如下:
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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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任成員
林子麒
呂夢宇博士
再度委任成員
張振宇
周冠英
鍾國輝
戴宏年
許佳龍教授
賈紅睿博士
林志偉
梁思傑
李子恩
宓光輝
莫月娥博士
吳少梅
蘇聰
謝珮琪
黃仰芳
處置補償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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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任成員
李淳暉
廖永熙
尹玄慧
再度委任成員
畢耀宇博士
陳永豪教授
陳新
莊惠明
方心
房惠玲
邱年榮
李淑媛
李紫蘭
李亦宜
林子傑
廖於勤
潘宏烽
黃詠詩
胡家驃
政府發言人表示:「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加強處置機制下的上訴機制,有效確保處置機制當局及獨立估值師作出合理和公平的決定。」
發言人亦向兩個審裁處的卸任成員表示衷心謝意。
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是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條例》)設立的法定審裁處,就任何人因處置機制當局及獨立估值師所作的指定決定感到不滿而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處置機制當局,並獲賦予一系列的權力,以進行有秩序處置,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獨立估值師可評定某處置前債權人或股東是否合資格獲付補償。
完
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