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四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近二十萬元
*********************
  四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周三(三月二十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96,050元。

  三宗個䅁涉及葵涌梨木道一幢大廈三個住宅單位,其天台上各加建一個面積約43平方米的搭建物。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各業主發出清拆令。

  四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累計共被判罰款93,450元。由於他們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三次撿控。該四名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合共被判罰款196,050元,當中166,0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