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英國「香港半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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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就英國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二○二五年七月至十二月」中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譴責,並必須嚴厲直斥其非。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英國通過所謂半年報告就香港事務說長道短、歪曲事實、顛倒是非,肆意抹黑香港的人權和法治狀況,妄圖以卑劣政治操弄干預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
「《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國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更清楚指出,新聞從業員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和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傳媒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法庭在相關案件的裁決理由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這點在英國法院判例中亦受到認可。」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英國所謂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及工作的無稽和失實內容。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英國最少有14部,而在人口不足香港10倍的英國,當局在二○二五年根據國家安全和反恐相關法律便拘捕了超過3,000人,英國政府卻將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的《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特區相關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抹黑為『損害權利和自由』,並繼續肆無忌憚扭曲事實加以抨擊,此舉正好顯示出其一向『雙標』虛偽的行徑,實在極其醜陋、令人不齒。」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多以來,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迅速回復正常,營商環境得以恢復並不斷提升。根據《世界經濟自由度2025年度報告》,香港繼續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香港在《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的排名躍升兩位至全球第三;香港在全球國際金融中心中位列三甲,並在2025年公開招股集資額位居全球首位;香港在《2025年法治指數》的排名在全球143個國家和地區中位列24,整體分數(0.72)不變,與排名22和23的國家相同,整體排名維持高位,並繼續領先於一些不時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歐美國家。這些國際認可的成就都是建基於《香港國安法》及特區其他相關法律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為香港社會帶來的自由和安穩。」
「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所有案件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承擔其法律後果,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就所謂的報告對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一案(『黎智英案』)判決的惡意抹黑,特區政府必須強調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 220項證物、超過80 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 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定罪裁決及判刑均有理有節,完全不存在所謂的『政治檢控』,而黎智英已選擇不提出上訴。『黎智英案』的公開審訊和裁決理由揭示,黎智英為案中首腦、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敵對行動。『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只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罪行訂有適當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香港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該等一直潛藏境外的潛逃者被通緝,是因為他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警方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做法有理有據,實屬必要和正當。包括英國等不少國家也會就不同的通緝犯施行措施打擊潛逃行為,然而英國在特區政府提出相關措施後,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實乃典型的虛偽『雙標』。」
「就所謂的報告中提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由於有關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任何人均不應評論有關案件以圖干預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否則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英國必須立即停止繼續顛倒是非、公然抹黑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和審訊,企圖美化犯罪行為及向特區法院施壓。」
「特區政府對《監獄規則》作出修訂,目的是確保能夠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持續鞏固懲教人員執行職務的法律基礎,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並促使在囚人士改過自新和保障其合法權益。包括英國在内的司法管轄區的法例也賦權懲教當局因應國家安全、監獄保安等因素,禁止某人對在囚人士的探訪,或施加必要的限制和條件。」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五年多以來的實踐證明,法院嚴格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及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案件。 」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再者,《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亦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應當堅持法治原則。」
「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處於較佳位置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法院會對行政機關就國安事務方面的判斷予以尊重,這一項原則也是包括英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通則,所謂的報告卻將這一項原則污衊為對司法機關施加『政治壓力』,我們對此表示強烈反對。」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二○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後產生的立法會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符合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議會高效高質量議政,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第八屆立法會換屆選舉於去年年底順利舉行,選民積極投票,選出新一屆愛國愛港、有擔當、有才幹、有志服務社會的立法會議員,再次展現新選舉制度下高質量、高水平的良性競爭,體現了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完善後的立法會以實踐證明,這是符合香港特區實際情況、是適合香港需要的民主選舉制度。」
加強國民教育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以保障學生福祉。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以加強學生對國情、歷史和文化、《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的認識,建立文化自信,提升國民身分認同,培育他們成為德才兼備,有承擔、有視野、愛國愛港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重要楷模,肩負知識傳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職責,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分,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學者和專上院校繼續與境外和校外合作夥伴進行正常交流活動。同時,本地專上院校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以履行其法定責任。各院校在課程設計上享有自主,特區政府鼓勵其就國家安全教育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
完
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