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援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我的第一項議案,調整法律援助(法援)申請人的財務資格限額。稍後我會順序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另外一項有關調整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議案。
 
  我首先介紹第一項議案。
 
  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對維護香港法治至關重要。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規定,並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透過法律尋求公義。
 
  法援署設有兩項法援計劃,分別是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以及協助夾心階層人士的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兩項計劃的援助對象和範圍雖有不同,但同樣要求申請人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能獲得法援,以確保法援資源運用得宜。
 
  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的可動用收入和資產不得超過《法援條例》規定的財務資源款額。普通計劃和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源款額分別訂明於《法援條例》第5條和第5A條。根據《法援條例》第7(a)條,立法會可透過決議修訂有關款額。
 
  根據一九九九年確立的機制,我們每年都會參考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檢討有關財務資格限額。最新一輪檢討顯示,由二○二四年七月到二○二五年七月期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0.6%。因此,我們建議相應地把財務資格限額上調0.6%,即:
 
(a)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449,620元增加至452,320元;以及
 
(b)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2,248,110元增加至2,261,600元。
 
  主席,我現在介紹第二項議案。
 
  根據《法援條例》,法援受助人如從獲批法援的訴訟中,收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物業,便須按《法援條例》第18A(1)條規定,從這些金錢或物業中,向法援署署長清還法援署為受助人承擔的訟費及其他費用。法援署署長從這些金錢或物業中扣除所需款項的權利,稱為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
 
  然而,《法援條例》容許在指定的情況下,法援受助人在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下被扣除的款項可獲依法減少。首先,如法援署署長信納行使第一押記會導致受助人遭遇嚴重困苦,他可按照公正公平原則減少扣除的款項,但豁免額不得超過《法援條例》第19B(1)(a)條訂明的上限。另外,《法援條例》第18A(5)條規定,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不適用於每月贍養費的首9,730元。
 
  根據《法援條例》第22A條,立法會可藉通過決議,修訂可獲豁免第一押記的贍養費款額,以及遭遇嚴重困苦個案的豁免上限。
 
  因應早前提到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由二○二四年七月到二○二五年七月期間上升了0.6%,我們建議相應把上述兩項指定款額上調0.6%,即:
 
(a)第18A(5)條指明的款額由9,730元上調至9,790元;及
 
(b)第19B(1)(a)條指明的上限由116,420元上調至117,120元。
 
  就以上兩項決議案提出的各項調整建議,我們已在二○二六年二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匯報檢討結果,委員對上述建議並無異議。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會於決議刊登憲報後實施建議。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以上兩項議案,多謝主席。
 
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