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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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三月二十四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稱《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已隨即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即告解散。有關詳情列於2026年第17號號外公告(見附件)。
「黎智英案」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59A及159C條)。法庭在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後,法庭在今年二月九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最嚴重的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法庭並指出,若沒有《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本案的其中兩項控罪是不可能發生的,而三間公司皆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經考慮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特區政府有必要盡快取消《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公司註冊,禁止該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見及此,保安局局長在二月十一日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就保安局局長擬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有關《條例》第360C(1)條的建議作出申述,並在二月二十五日收到該三間公司的董事確認該三間公司均沒有任何申述。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保安局局長的建議後,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作出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 : 「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控股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多數股東,實際上控制了該三間公司,他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的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法庭並裁定,第一項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的,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的。因此有需要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依據《條例》第360C條行使有關權力,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成為「受禁組織」
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該三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完
2026年3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