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優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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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答覆:

問題:

  關於優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稱強積金),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據悉根據《商船(海員)條例》受僱的船員(包括香港居民)不受強積金相關法例保障,但部分船公司仍會自願為船員作強積金供款,惟有業界人士反映,近日有船公司申請「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被拒,或導致其繼續以強積金對沖員工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甚至退出強積金計劃,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以令取消對沖安排及相關資助計劃適用於有關船員和船公司;

(二)據悉每年有逾千萬元僱主所拖欠的強積金供款無法追回,當局會否再度考慮將該等欠供款項納入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以加強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強積金供款的最低及最高入息水平已十多年未有上調,而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表示將在本年中向政府提交二○二二至二○二六年周期的檢討報告及建議,政府會在何時完成審議和落實有關建議,以在短期內調整有關入息水平?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及海事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鑑於航運業的全球性特點,國際勞工組織與國際海事組織透過《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保障海員的權益與福利,其中包括海員與船舶的船東或營運該船的責任人須訂立書面僱用協議。該公約通過本地《商船(海員)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於香港實施,由海事處負責監督。至於在本地船隻例如港內渡輪上工作的人員,則與一般僱員一樣受《僱傭條例》保障。

  政府於二○二五年五月一日實施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對沖」安排。由該日起,僱主不能再使用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就僱員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受僱期須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政府同日推出為期25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資助計劃),向受取消強積金「對沖」影響的僱主提供財政支援,協助他們適應政策轉變。

  根據《僱傭條例》第4(2)(d)條有關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不是於香港註冊的船舶上服務的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計劃條例》)第2(1)條亦訂明該條例不適用於上述人士。

  由於《僱傭條例》及《強積金計劃條例》不適用於根據《商船(海員)條例》受僱的海員,取消強積金「對沖」不會對聘用有關海員的僱主構成影響。換句話說,有關僱主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前或後,均可繼續按與海員訂立的協議處理僱傭福利的事宜。基於上述原因,資助計劃不適用於有關僱主與海員訂立的協議。

(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以特惠款項的形式,墊支僱員因僱主結業並無力償債而被拖欠的工資及根據《僱傭條例》可獲得的主要款項。僱主如已扣除僱員的工資但沒有作出強積金供款,該等款項屬欠薪並受破欠基金的保障。

  《強積金計劃條例》訂立強積金制度,加強退休保障。該條例訂明僱主須作出強積金供款的責任及拖欠供款的後果。僱主如未有作出強積金供款,《強積金計劃條例》已訂定追討欠款的相關規定。政府沒有計劃擴大破欠基金保障範圍以涵蓋僱主的強積金供款。

(三)《強積金計劃條例》規定,積金局須於每個四年檢討周期內就強積金供款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進行不少於一次檢討。

  積金局在進行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檢討工作及擬訂報告和建議時,會按法例考慮相關的就業收入數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例如社會及經濟情況、勞工市場狀況、企業(特別是中小企)的營商環境、對僱員及自僱人士的影響如財政負擔等。政府在收到積金局的報告後,會全面詳細審視再作決定。



2026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