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八題: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銘心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以及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居留權,該等人士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而任何人如果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在香港居住,該人會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現屆政府上任以來,(i)因未能符合通常居港連續不少於七年的要求而被拒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以及(ii)由入境處處長行使酌情權批准的個案宗數及其佔申請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鑑於目前政府為有意來港工作及定居的專業人才提供七項人才入境計劃(包括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一般就業政策(適用於非內地居民)、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適用於內地居民)、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以及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均有不同的逗留期限模式和規定,當局有否檢視該等模式及規定對相關人士提出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為了進一步吸引各地多元人才來港並留港作長期發展,以打造香港成為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政府會否考慮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全面檢討並優化通常居於香港的定義和評核準則,包括容許申請人士可有較長的連續離港期(例如180天以上)而無須向入境處提供解釋,以及賦予入境處人員更大的酌情權處理相關申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鄧銘心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後,我現回覆如下: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及《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訂明以下人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按上述第(b)或(d)段聲稱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其他相關規定,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入境處會依法處理。
(一)及(三)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均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在斷定申請人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時,入境處會根據《入境條例》第2(6)條考慮該人的個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 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然而,當相關人士不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及《入境條例》附表1所載有關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條件,入境處並沒有酌情權為其確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根據入境處的紀錄,二○二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有關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的相關數字如下:
| 申請個案 | 獲批個案 | 被拒個案 |
| 379 773 | 280 909 | 23 921 |
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二)政府推行多項人才入境計劃,積極招攬不同學業和專業背景的人才來港,豐富香港的人才庫。經各項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才,如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因應各計劃的定位和吸引的對象不同,相關的逗留期限、逗留條件和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須符合的要求亦各有不同設定。按照以就業為本的人才入境計劃(例如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會獲准以僱傭工作身分留港,憑申請者學歷或其他資格(例如經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或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入境的人士,則只受逗留期限限制。政府會動態監察香港人力變化,因應人才需求等實際情況持續優化人才入境計劃細節,包括申請資格、限額、逗留期限和逗留條件等,以吸引人才來港及鼓勵合適人才留港長期發展。
完
2026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