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逾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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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三月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46,21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西貢南邊圍路一幢獨立屋天台上的一個面積約11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上層天台加建的一幅分間牆。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55,760元,當中31,7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佐敦炮台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的一個搭建物,面積約58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90,450元,當中25,4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三月十八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6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