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三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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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個䅁涉及上水古洞路一幢獨立屋花園及天台上的四個搭建物,面積共約126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92,444元,當中12,444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上水馬會道一幢住宅大廈天台上一個面積約78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54,800元,當中4,8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觀塘雲漢街一幢商住大廈地鋪的閣樓及樓梯,面積共約51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90,280元,當中55,28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四宗個䅁涉及與第三宗個䅁的同一幢大廈另一地鋪一個面積約45平方米的閣樓。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85,280元,當中55,28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五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6年3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