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承建商就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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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須罰款合共三十二萬元。此外,該承建商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十二萬八千六百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二月十二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個案一: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09¬ice_no=1107&extra=0
個案二: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09¬ice_no=1108&extra=0
第一宗個案涉及於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啟德一個建築地盤發生的致命事故。在興建中樓宇的最頂層,一根安裝中的金屬支柱墮下,擊中下方樓宇外牆搭建中的竹棚架,引致一名搭棚工人墮下身亡。該承建商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並於二○二二年二月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二萬五千元。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紀律委員會經完成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須罰款十五萬元和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六萬四千八百元的研訊費用。
第二宗個案涉及於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將軍澳一個建築地盤發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為已完成的廢料清理工作進行拍照記錄時,從樓層的一個孔洞墮至下一層的地面。該名工人受傷,並於同日離世。該承建商因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並於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八萬元。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紀律委員會經完成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須罰款十七萬元和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六萬三千八百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或就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完
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00分
香港時間10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