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七題:善用《道歉條例》排解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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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蘇紹聰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道歉條例》(第631章)訂明在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中,道歉並不構成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釐清了作出道歉的法律後果,為出現爭端的各方提供了一個安全和非對抗的溝通起點,以及解決糾紛的新思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自第631章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生效以來,就緩和衝突及促進和解所帶來的成效為何;
(二)鑑於有意見認為,市民對第631章了解不多,政府有否制訂措施,以進一步向社會各界宣傳該條例的倡議和目的,從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為加強第631章的應用,政府會否考慮將道歉選項、該條例所適用的程序和相關內容納入各政府部門的實務指引中,以便政府在面對具爭議性的公眾事件或社會爭端時,可善用該條例防止爭端惡化並化解爭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蘇紹聰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本港的《道歉條例》的立法精神旨在透過為道歉在指定事宜及關於該等事宜的適用程序中的效果提供明確規定,從而促進及鼓勵爭議各方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議惡化及促進和睦排解爭議。條例並不強迫任何人作出道歉。
自生效以來,條例的主要成效在於為社會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框架,消除當事人因擔心道歉會構成承認其過失或法律責任而產生的顧慮,從而鼓勵自願溝通,為以調解等方式友好解決爭議創造更有利的條件。作出道歉的證據一般不得在適用程序被接納入為證據、而私下進行的道歉及和解過程並不反映於公開紀錄中,故難以數據量化成效。
(二)律政司認同持續向公眾及各界推廣《道歉條例》的重要性,並會適當地在不同場合和媒介積極宣傳條例的立法精神與實際應用。
具體而言,律政司會在合適的推廣活動(不論自行舉辦或合辦的活動),例如「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與各政府部門(如食物環境衞生署)合作安排的講座等,將推廣《道歉條例》與宣傳調解緊密結合,向社會各界闡明道歉作為一種有效的溝通方式,如何能與調解相輔相成,共同為爭議提供更和睦、更具建設性的解決路徑。律政司也會透過不同的媒介,例如定期出版的《調解快訊》,普及持份者和公眾對條例的認識。我們相信,透過將條例的宣傳融入現有的爭議解決推廣框架,能更有效地讓公眾及專業人士理解並善用道歉,以達至促進和解、緩解衝突的目標。
(三)《道歉條例》適用於政府。在政府內部,我們鼓勵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運用條例所倡導的原則來處理事宜或爭議。
實際上,條例的精神與政府推行的「調解為先」承諾及政策相輔相成。例如,在政府合約中已逐步引入調解條款,要求合約各方在爭議發生時先透過調解尋求解決方案。在這些調解過程中,條例所提供的法律保障,能為參與各方(包括政府部門)營造更有利於坦誠溝通、探索包括道歉在內的和解方案的環境。
完
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