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法庭就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上訴作出判決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就一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的上訴頒布判決,駁回12名被告就定罪或判刑提出的上訴。另外,就一名因證據不足以令原審法庭肯定有參與串謀罪行的被告,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庭的裁決。
上訴法庭就本案上訴頒下的判案書,逐點駁回各有關被告就定罪或判刑提出的上訴理據。其中,就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法庭指出,《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制定一個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並給予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不同的憲制角色。在同時需要行政及立法機關行使職能的範疇,雙方必須互動和配合。從審核財政預算的流程可見,參照財政考慮因素來審視某項預算的利弊,以確定是否值得通過,必然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三(二)條下立法會的核心職權。立法會行使相關職權時,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條文,不能與之相違,特別是不能違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根本性條款,而立法會議員也不得違反他們宣誓擁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在本案,第一被告戴耀廷所構想及宣揚,以及所有選擇加入「35+計劃」的參與者所知悉,該謀劃乃「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人民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方針,這構成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非法手段。藉審核財政預算以達到此目的,必然違反立法會議員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有關被告同意加入「35+計劃」及參與一連串相關行為,並意圖觸發上述的顛覆性後果,因此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訴法庭又認為,原審法庭有權按整體證據,達致其事實裁決。在相關背景下考慮所有證據後,「各有關被告皆屬串謀者」這一結論,無可詬病。另外,上訴法庭認為審訊程序並無不公之處。
就判刑上訴,上訴法庭指出原審法庭對所有參與「初選」的被告為「積極參加」的認定,無可詬病。「35+計劃」以有關被告人當選為手段,目標是要令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上訴法庭又指出,被告人意圖藉濫用制度,對香港特區造成可能具毀滅性的後果,因此「對法律無知」在本案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原審法庭為此而給予的所有減刑,實非必然。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本案共45名被告被定罪。原審法庭早前頒下的裁決理由書,已清晰指出在二○二○年三、四月時,所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經非常清楚地向公眾展示:就是要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現行香港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法庭指出以戴耀廷為首的被告投入大量時間和金錢預謀策劃所謂『初選』,其他被告均積極參與,盡全力希望令『35+計劃』成功,若該計劃成功執行到底,將產生極為深遠的負面影響,其嚴重性不下於推翻香港特區政府。」
「在審訊過程中,更揭示了涉案人士提出的『攬炒十步曲』計劃,同時通過大規模街頭暴動及其他手段,使香港社會陷入停頓,加上國際政治及經濟制裁,以達至『攬炒』效果,令市民受苦。本案鐵證如山,犯罪情節嚴重,被定罪人士罪有應得。上訴法庭駁回有關的定罪和判刑上訴正好說明,任何人想要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必須依法受到懲治。」
「至於維持原審法院因證據不足,未能肯定一名被告有參與串謀罪行的裁決,律政司將審慎研讀判詞,並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庭就本案上訴作出的判決,足證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嚴格按照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位市民天經地義的責任,特區政府堅決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完
2026年2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