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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除害劑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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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除害劑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公告》) 今日(二月二十日) 刊憲。《公告》旨在修訂《除害劑條例》(第133章) 附表2第1部,列入兩種分別名為丁硫克百威和倍硫磷(活性成分含量等於或高於每升640克的超低容量製劑)的除害劑,以實施《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公約》)於二○二五年通過將該兩種除害劑列入其附件三的修正案(《修正案》)。修訂《除害劑條例》將收緊對該兩種除害劑的規管,從而保障公眾健康並保護環境。政府將於今年二月二十五日把《公告》提交立法會席上省覽。
   
  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表示:「丁硫克百威和倍硫磷(活性成分含量等於或高於每升640克的超低容量製劑)現時已受《除害劑條例》下除害劑許可證條款規管,任何人除非持有有效許可證,否則不得輸入、製造、售賣、供應、管有或使用等。我們把丁硫克百威和倍硫磷(活性成分含量等於或高於每升640克的超低容量製劑)列入《除害劑條例》附表2第1部後,將進一步限制其出口。」
   
  《公約》是為了保障人類健康和保護環境而訂立的國際公約,透過於指明有毒化學品的國際貿易中推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促進締約方分擔責任並展開合作,以保障人類健康及避免這些有毒化學品對環境造成危害。《公約》自二○○五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並於二○○八年起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修正案已於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所有締約方生效。
   
  今日刊憲的《公告》訂明《除害劑條例》的修訂將於今年四月十七日起在香港生效。任何人在沒持有除害劑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輸入、製造、售賣、供應、管有或使用等丁硫克百威和倍硫磷(活性成分含量等於或高於每升640克的超低容量製劑),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一年。
 
2026年2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