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幹華小築」相關人士因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被法庭罰款和須支付清拆費用合共五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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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總署發言人今日(二月十三日)表示,屯門一間獨立屋「幹華小築」的相關人士(包括一間公司及其唯一股東),因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和建造構築物及不遵從法定通知停止佔用政府土地,於二月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因違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4)條及第6(4A)條,被判處罰款245,250元,另須繳付地政總署清拆部分構築物的費用341,500元,合共586,750元。地政總署會盡快安排清拆其餘非法構築物,並向被定罪人士收回清拆費用。
   
  個案涉及被定罪人士非法佔用屯門獨立屋「幹華小築」毗鄰一幅約1 450平方米的政府土地,並於涉事土地搭建非法構築物。地政總署於二○二三年十一月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向相關人士發出法定通知,飭令他們停止佔用該政府土地和拆除非法構築物。由於相關人士沒有於法定通知限期前遵辦,地政總署於二○二四年二月接管及圍封該政府土地,並在完成調查後於同年八月對違法人士提出檢控。
   
  發言人說:「未經許可在未批租政府土地上建造構築物,以及不遵從法定通知停止佔用政府土地均屬刑事罪行,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地政總署會繼續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對違法者提出檢控。」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法定通知停止佔用政府土地,可被刑事檢控。違法者一經定罪,首次定罪最高刑罰為5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最高50,000元;違法者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以及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可另處罰款最高100,000元。另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參與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的工作,或安排或指示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上建造構築物,亦可被刑事檢控。違法者一經定罪,涉及圖利的個案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一年;其他情況(即不涉及圖利)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026年2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