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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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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大家好。雖然大家都相識,但還是要說的,我代表律政司感謝和歡迎各位加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早我希望就以下幾方面與委員交流,首先,我希望分享我對律政司與委員會工作關係的看法;第二,正如主席剛剛所說,我希望就部分委員提出與國際調解院相關事宜作出解釋和回應;第三,我會就律政司考慮於來年提交委員會討論的議題作簡介。

(一)律政司與委員會的工作關係

  首先,分享我對於律政司和委員會的工作關係。一如以往,律政司會繼續積極主動地與各位委員保持溝通,致力與各委員建立緊密的工作夥伴關係,並適時匯報律政司職權範圍內的政策措施,諮詢各委員的意見,以促進良性坦誠的互動。我們亦歡迎委員對律政司的其他工作,例如由律政司為其他政策局草擬的法例表達意見。除正式會議外,亦歡迎各委員隨時向我們提出所關注的議題。

  另一方面,我希望委員能理解有些議題雖然與法律制度相關,但實際上並非屬於律政司的職權範圍,例如與司法機構相關的事宜和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發表後的跟進工作等。

(二)《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令》

  我希望匯報關於國際調解院的情況,特別剛才主席提到有關《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令》的相關事宜。我想先說一下背景,去年五月三十日,《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公約》)在本港舉行簽署儀式,來自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歐洲等地超過30個國家一同簽署《公約》。此外,50多個國家和聯合國等近20個國際組織派出高級別代表見證簽署儀式。

  根據《公約》條款,這份國際條約在三個締約國按規定獲得內部批准,即ratification後,於去年八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並於同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因為中國正正就是三個ratify(完成批准)這份國際條約的國家之一。為了在香港特區實施《公約》中關於國際調解院,首先是其法律地位;第二是國際調解院及與其相關人士之特權及豁免權的條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第3條作出《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令》(《命令》)。該《命令》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刊憲,並於今年一月十四日提交第八屆立法會省覽。

  我想再講詳細一點的情況。這個《命令》的第1條規定,這附屬法例是視作自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實施,亦即如我剛才提到,這《公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之日起實施,對於這個所謂好像具有追溯力的安排,我希望作進一步的法律解釋:

  第一,事實上,《公約》中關於特權及豁免權的條文已自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起,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交條例》)這條全國性法律第二十七條已在香港特區具有法律效力。而我剛才提及過的《外交條例》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全國性法律,根據《基本法》於香港特區頒布,因此於香港特區已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然而鑑於香港特區實行普通法制度,按照在座各位都很熟悉的普通法原則,一般而言,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權利和義務,不會自動成為香港本地法律一部分,而是需要通過本地立法賦予其在本地的法律效力;故此,透過本地立法以明文方式向有關各方賦予相關特權及豁免權,我們認為是實施《公約》相關條文最通行、最清晰、最明確和最有針對性的方式。

  第三,由於賦予《公約》所訂的相關特權及豁免權是外交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的職責,所以特區政府須在得知《公約》生效日期,即八月二十九日後,制訂《命令》文本,就該文本諮詢中央政府,當得到中央政府批准後,再根據第558章第3條尋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作出《命令》並將之刊憲,然後向立法會提交《命令》。我們注意到立法會換屆的情況,我們在立法會議員宣誓的第二天,即一月二日,已將相關法律文件第一時間呈交給立法會,讓大家得知最新發展。

   由於《命令》是反映自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實際的法律狀況,第558章下附屬法例的生效日期自然要保持一致,故此《命令》第1條規定,《命令》視作自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實施。所以我希望透過剛才的解釋讓大家明白這條《命令》的法律背景,以及相關條文的安排,特別是實施日期的安排,以及我們的準備及必須的工作。

  我亦想藉此機會就國際調解院的法律地位及運作方面,以及它與特區政府,特別是律政司的關係,提出以下幾點:

(1) 《命令》清楚反映國際調解院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身分的國際組織,根據其自身適用的規則和法規獨立運作。

(2) 國際調解院不是由任何單一國家設立,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當然不是香港特區的一部分。作為獨立國際組織,它有自行的行政機關,就是由秘書長領導的秘書處。首任秘書長眾所周知是由資深大律師鄭若驊教授出任。秘書長作為調解院的法定代表和首席官員,會依照《公約》的規定和理事會通過的規條管理及運作調解院。

(3) 因此,特區政府不會直接參與調解院的運作。

  然而,特區政府當然必定全力支持和配合國際調解院的工作:例如,特區政府現正與國際調解院積極溝通,安排律政司人員借調到調解院秘書處,做法與我們借調人員到其他國際機構相同;第二,律政司亦正安排期望盡早約見鄭若驊秘書長,一同商議,進一步了解他們的計劃,讓特區政府包括律政司了解如何更好地支持調解院的起步發展。

(三)本年度將提交委員會的議題

  接着我想說第三個部分。我希望透過今天跟大家先作出預告,根據去年《施政報告》提出的一系列措施,有系統地跟大家解說一下,究竟我們來年有甚麼計劃、有甚麼事情很有機會需要跟各位議員溝通、徵詢大家的意見。我們整體的策略很簡單,就是要維護香港的法治,並鞏固和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這當然是為香港的穩定與繁榮立下根基,同時更是積極配合並助力國家改革開放與發展,更好對接即將出台的「十五五」規劃。

  為方便大家,我們已準備工作簡報,可以歸納為八個範疇。事先聲明,這些是我們的工作重點,互有關聯,次序並不反映哪項比較重要,全部我們都希望推進,每項都有其獨特重要性。我們會在資源許可情況下,因應工作程序推進各項工作,在推進的同時亦很希望可以聆聽各位委員對計劃的建議,幫助我們調整及完善各項政策措施。謝謝。
 
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