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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及其工程分判商以危險方式進行工程被判罰款合共十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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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承建商及其工程分判商因以危險方式進行拆卸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昨日(一月二十九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十九萬元。

  個案涉及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荃灣一幢村屋在拆卸期間發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被發現倒臥於地下樓層,下半身埋於瓦礫之下,其後不治。

  屋宇署調查發現,該村屋一樓樓板部分坍塌,在拆卸前,該樓板底部並未設置臨時支撐措施,而連接樓板與結構牆的鋼筋已被剪斷,工程進行的方式導致有人傷亡,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屋宇署遂於二○二四年對該承建商及其工程分判商提出檢控。他們昨日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十萬元及九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三十日)表示,承建商在工程展開前必須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確保地盤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的規定,與相關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授權或准許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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