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處理樓宇外牆長期未拆的棚架
*********************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泳舜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大埔宏福苑火災引起市民關注部分長期未拆的住宅樓宇外牆棚架的安全隱患。此外,據報有唐樓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與大廈維修工程顧問及承建商發生糾紛,導致外牆棚架維持搭建長達兩年,屋宇署指該棚架有潛在風險並發出命令要求拆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早前發出命令,要求相關承建商拆除全港正進行維修的樓宇外牆棚網,該命令所涉及的樓宇數目為何,並按全港18區列出分項數字;有否統計,該等樓宇的棚架已搭建多久;如有,當中有多少已搭建逾兩年;
 
(二)現時相關政府部門有否要求須搭建棚架以進行維修的大廈法團或管理公司,申報外牆棚架維持搭建的時間,以及預計拆除日期等資料;如有,有多少個外牆棚架已維持搭建逾兩年而仍未拆除,並按全港18區列出分項數字;如否,當局會否考慮要求相關人士提交有關資料;
 
(三)鑑於根據當局回覆本會議員就二○二五至二○二六財政年度開支預算的問題時所提供的資料,截至二○二四年,「樓宇更新大行動2.0」所涵蓋的第一類別和第二類別樓宇中,已完成訂明修葺工程的百分比分別僅有12.6%和35.6%,政府有否檢視,有多少幢未完成修葺工程的樓宇現時仍有外牆棚架搭建,並按第一和第二類別樓宇列出分項數字;
 
(四)有否了解該等搭建已久的大廈外牆棚架遲遲未有拆除的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對該等因維修工程延誤而未能拆除棚架的大廈,政府會否向有困難的法團和業主提供適切支援,以令其可加快完成工程及清拆棚架;
 
(五)屋宇署在甚麼情況下會向法團或業主發出命令,要求拆除大廈外牆棚架;過去五年,該署發出相關命令的數目,以及該等命令獲遵辦的數目為何;對於未有遵辦命令的人士(包括該等無力支付清拆費用的法團及業主),政府會如何處理;及
 
(六)過去五年,屋宇署代業主或法團拆除大廈外牆棚架的個案數目為何;當中政府成功向相關業主或法團追回清拆費用的數目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各部分,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於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宣布,所有正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樓宇,如果外牆設有棚網,須將棚網下架並停止外牆工程。屋宇署發出下架和相關的停工令後,共230幢私人樓宇的外牆棚網已經移除,按區議會分區分布表列如下:
 
區議會分區 樓宇數目(幢)
中西區 28
東區 13
離島 3
九龍城 8
葵青 5
觀塘 9
北區 2
西貢 0
沙田 2
深水埗 47
南區 8
大埔 2
荃灣 12
屯門 7
灣仔 26
黃大仙 13
油尖旺 43
元朗 2
總數 230

  現時,為進行工程而豎設的臨時棚架並不需要屋宇署審批。因此,屋宇署並無備存棚架搭建時間的統計數字。一般而言,棚架理應於完成涉及外牆的工程後便可清拆。根據屋宇署收到的工程展開通知書紀錄,上述230幢樓宇相信只有六幢樓宇的棚架搭建超逾兩年,分布於中西區、東區、深水埗、屯門及灣仔區。
 
(三)截至二○二五年底,問題提及的「樓宇更新大行動2.0」第一類別和第二類別已完成修葺工程的樓宇(註一)比例已分別升至13.2%(277幢)及40%(892幢)。其餘的1 822幢第一類別樓宇和1 354幢第二類別樓宇正處於不同的驗樓或工程階段。根據屋宇署去年十一月底所掌握的情況,當中有46幢第一類別樓宇和236幢第二類別樓宇的外牆有搭建棚架。
 
(四)棚架理應於完成涉及外牆的工程後便可清拆,一般不應搭建多年。拆除棚架的實際時間受多種因素影響,例如工程規模和範圍改動,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例如惡劣天氣),因而需要延遲清拆棚架時間。另外,如涉及工程合約問題,例如工程進度及費用爭議,亦有可能會導致棚架延遲清拆。
 
  發展局正聯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夥拍相關法定機構和專業組織,籌備透過資訊包和地區講座等形式,為有需要的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提供大廈維修相關的專業意見,例如工程合約與招標、物業及設施管理等方面相關的事宜。
 
(五)及(六)若發現在私人樓宇外部所搭建的棚架變得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6條發出命令,着業主拆除該棚架。根據經驗,這情況大多涉及天氣狀況導致棚架變得危險。
 
  如業主未能於指定時限拆除該棚架,屋宇署可考慮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由署方代辦命令所指明的工程,並會於完工後向業主收回相關工程費用、監督費及附加費。若屋宇署在發出繳款單後,有關業主未有如期付款,屋宇署會發出欠帳證明書,並將其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構成該處所的第一押記,而未償還款項利息會以年率10厘計算,以保障政府追討費用的權益。對未有遵從命令而又沒有合理辯解的業主,屋宇署會考慮採取檢控行動。
 
  過去五年,屋宇署就棚架發出命令、獲遵辦的命令及完成代辦工程的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發出命令數目(張) 命令獲
遵辦數目
(張)(註二)
完成代辦工程涉及命令數目
(張)(註二)
二○二一年 0 6 0
二○二二年 3 2 0
二○二三年 19 14 0
二○二四年 14 14 2
二○二五年 18 15 1

註一:「樓宇更新大行動2.0」(「2.0行動」)涵蓋兩類樓宇。第一類別樓宇為該些業主有意根據強制驗樓計劃自行為其樓宇籌組檢驗及修葺工程的樓宇,合資格樓宇的業主可於指定期限內向市區重建局提出申請。第二類別樓宇則為仍未遵辦強制驗樓通知、而相關業主在統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上有困難。屋宇署會按風險主動挑選第二類別樓宇(即非由業主提出申請),行使其法定權力代業主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並於事後向業主追討有關費用。第二類別樓宇的合資格業主可申領「2.0行動」的津貼,抵償工程涉及的全數或部分費用。
 
註二:命令遵辦數目或完成代辦工程數目並不一定涉及同年發出的命令。
 
就已完成代辦工程的個案,屋宇署正在跟進收回相關費用的工作。 



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