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規管透過網購平台購買的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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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據悉近年網購日趨普及,不少市民透過本地及跨境網購平台購買肉類(尤其是生肉)、家禽、蛋類及蘭花等受管制物品。有意見指出,生肉等食品經長時間運輸後容易變質,造成食安風險,而蘭花等物品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本地法例規管,無許可證進出口即屬違法。此外,在網購模式下,網購平台、物流/集運公司及消費者責任界定可能變得模糊,造成執法漏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規管跨境網購受管制物品的主要法例為何,以及當局會如何截查該等跨境網購包裹;對於含違禁品的包裹,現行法例有否清晰劃分銷售商、網購平台、物流/集運公司及消費者的法律責任;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具體的責任劃分標準及罰則;如否,會否修例以加強有關監管;
(二)過去三年,每年當局接獲涉及網購肉類、家禽及蛋類等受規管食物的投訴(例如食物中毒、食物腐壞或包裝標籤不實)數目,以及當中作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當中涉及(a)本地網購平台及(b)跨境網購平台(包括「海外直送」)列出分項數字;
(三)針對本地網購平台銷售鮮活食品(例如生肉等),政府如何規管其供應及運輸過程以確保食物安全(包括相關法例、巡查頻率與抽檢機制);政府有否明確要求平台經營者須對供應商來源、運輸時的溫度控制,以及衞生證明書負上把關責任;有否制訂嚴格機制,以在發生食安事故時,能追蹤生產來源並追究責任;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未來有何計劃加強監管;
(四)據悉部分內地網購平台已加入地區限制,透過隱藏搜索內容限制香港地區跨境購買受管制物品,政府有否向內地相關部門了解該等措施的成效為何;政府會否與內地部門商討採取其他措施以加強監管跨境網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否計劃加強相關監管;及
(五)據悉有來自內地的受管制物品是先寄到內地集運倉,然後再以集運方式運送到港以規避網購平台的限制,政府有否檢視現行技術與執法資源是否足以應對該等隱蔽性高的違法行為;會否加強與內地海關的聯合抽查,並與內地相關部門協作,約談大型網購及集運公司,以進一步阻截違禁品流入本港?
答覆:
主席:
隨着科技不斷發展,以及支付和物流等配套服務越趨完善和高效,網上購物(網購)日漸普及。不少市民透過電子商貿(電商)平台購買不同貨品,包括受管制物品。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保安局和香港海關後,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對所有禁運/受管制物品的進出口均有嚴格規管,並設有不同法例對危險藥物、武器、受管制化學品、食物和動植物等各類物品進行管制。相關規管適用於所有進出口模式,包括透過跨境電商平台購入的物品。
例如,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所有受管制物品必須先獲得有關當局簽發的有效牌照或許可證,方能進出口。若沒有有效牌照或許可證而把任何受管制物品帶進/帶出香港(無論自攜、郵寄或經代購集運),除了涉案的物品會被充公,違例者也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就受規管食物的進出口監管方面,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每批次的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無論是自用與否,必須附有由來源地有關當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或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書面准許,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至於本地瀕危物種的貿易則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按《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要求所規管。任何人如進口第586章列明的物種,須出示由出口地《公約》管理機構發出的出口/再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文件。進口《公約》附錄I或附錄II源自野生的活體標本,亦須事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領進口許可證。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被沒收。
(二)過去三年(二○二三至二○二五年),食環署每年分別接獲22、11及11宗涉及於網上購買受規管食物的投訴,全部皆是關於本地網購平台,當中涉及生肉及家禽的個案分別為五、三及四宗,並無涉及蛋類的投訴。食環署已即時調查及跟進這些個案,包括聯絡投訴人跟進調查和檢取食物樣本進行檢測等。
食環署若接獲公眾有關食物的投訴,會按個案性質及內容作出調查及跟進。如有足夠證據,食環署會按既定程序提出檢控。綜合而言,就上述44宗投訴,只有兩宗個案的投訴人能提供證物及願意出庭作證,而就這兩宗個案,食環署已檢取證物作測試。由於兩件證物均通過檢測,故食環署未能就這些個案提出檢控。儘管如此,食環署已跟進所有個案,向被投訴的網購平台了解食物的儲存及運送過程,並作出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教育。
(三)按《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本地網購平台若出售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預先包裝的新鮮、冰鮮或冷藏肉類,以及預先包裝的冰鮮或冷藏家禽),均須向食環署申領適用於在網上售賣這些食物的許可證。根據許可證的標準條款,網購平台只准售賣由持牌食物製造廠/合法來源及/或食環署署長認可的其他來源供應的受限制食物,同時必須保留食物來源證明文件至少60天,在衞生督察或獲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查閱時立即出示。上述許可證的標準條款亦訂明,持證者須確保受限制食物在運送予顧客的過程中時刻保持衞生,包裝不受干擾,以及保存於安全合適的冷凍溫度。具體而言,預先包裝新鮮肉類的冷凍溫度須保持在攝氏10度或以下;冰鮮肉類或家禽的冷凍溫度須保持在攝氏0度至4度之間,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攝氏8度。至於冷藏肉類或家禽的冷凍溫度,則須保持在攝氏0度以下。食環署就網上售賣受限制食物設立專門監管機制,包括至少每年一次以一般消費者身分於每個本地網購平台訂購受限制食物,檢視交付過程的運送安排、溫度控制、包裝完整性及食物狀況,以及至少每半年一次巡查登記業務地址,巡查過程中包括查閱供應商證明文件。食環署亦定期檢視網站或平台帳戶可有不符合溫度控制或運送要求的資訊。如發現違規,食環署會即時跟進並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一直密切監察網購食物的食物安全風險,自二○一五年開始已在食物監測計劃下抽樣檢測網購食物,樣本數目亦由最初每年約1 500個逐步增加至二○二五年的逾9 300個。在二○二五年,除七個樣本未能通過檢測外,其餘全部測試合格,整體合格率約為99.9%,與購自實體店鋪的食品樣本的檢測結果相若。
為協助業界明白食物安全要求,食環署已出版《網購及配送食品雜貨—給食物業及消費者的食物安全建議》,建議一系列食物安全措施,以減低在提供食品雜貨送貨服務時發生食源性疾病的風險。在擬訂建議過程中,食環署參考了一系列源自「良好衞生規範」的重要指標。落實這些建議有助減低網購食物的食物安全風險。
倘發生食物安全事故,食安中心會按個案情況循既有機制調查及追溯食物來源。《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訂立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登記制度,並要求備存食物交易紀錄,以便一旦有食物安全事故時可追溯涉事食物的來源及銷售點。該條例亦適用於經本地網購平台出售的食物。如有需要,食安中心會指令受影響食品批次停售及下架,並按需要要求進口商/分銷商回收及銷毀食品,以及公布事件,向市民解釋食物安全風險。
(四)及(五)香港海關與主要的非本地跨境電商平台已建立專責人員溝通機制,進行交流和加強合規推廣,包括向平台闡釋香港相關法例就各類物品的規管要求,並要求進口受管制物品必須嚴格遵從香港法例的規定。相關電商平台積極配合,包括引入技術禁止受進口管制的物品進行交易或列明為無法跨境配送的物品。如發現電商平台上售賣可輸港的懷疑違規商品,香港海關會主動聯絡相關平台要求跟進,例如要求平台營運商限制相關物品輸往香港。
香港海關正計劃與非本地跨境電商平台建立更緊密的合作框架,進一步加強合規推廣,包括適時通報最新法律和監管要求;以及協助電商平台對商戶開展培訓,講解有關香港禁運物品的詳情等。
此外,香港海關一直應用風險評估和情報分析,並透過與內地執法機關保持緊密情報交流,打擊跨境走私活動。除了透過審閱相關文件(例如艙單、預報貨物資料等),對所有進出香港的貨物,包括以集運模式運載來港的貨物,作風險管控,揀選可疑貨物查驗(包括透過X光機及離子分析儀掃描、打開包裝檢查和海關搜查犬嗅查等)外,香港海關亦會靈活調配內部資源,適時開展具針對性的反走私行動及與內地海關進行聯合行動,以防止禁運/受管制物品非法進出本港。
完
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3分
香港時間14時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