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公共屋邨住戶滋擾鄰居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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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雖然房屋署已採取一系列措施處理公共租住屋邨(公共屋邨)住戶滋擾鄰居的個案,但相關的投訴個案數目並未有顯著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一年,房屋署收到最多涉及滋擾鄰居投訴的10個公共屋邨名稱,以及該等屋邨所收到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
 
(二)過去三年,房屋署收到涉及公共屋邨住戶滋擾鄰居的投訴數目為何,並按投訴性質(例如噪音滋擾、單位內積存大量垃圾或廢物而造成衞生滋擾,以及冷氣機滴水等)列出分項數字;
 
(三)房屋署處理第(二)項所述的投訴的平均時間為何,以及該等個案中因滋擾鄰居而被終止租約的住戶數目為何;及
 
(四)鑑於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中,已購入單位的住戶已非公共屋邨租戶,因此不受屋邨管理扣分制規管,房屋署如何與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協調,處理涉及該等單位住戶的滋擾投訴?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一直致力為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居民建立一個和諧整潔的居住環境。為有效處理租戶一些不當的行為及促進租戶對周圍環境的愛護,我們已實施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適用於公屋和中轉房屋住戶。扣分制涵蓋30項不當行為,違規者將按其行為的嚴重性被扣3、5、7或15分,扣分項目的詳情請見附件一。扣分制的目的,是提高租戶的意識從而作出改善,而非逐出租戶。因此本着情、理、法兼備的原則,並為給予租戶糾正不良習慣的機會,扣分制設有警告機制,我們會先向觸犯指定相關不當行為的租戶發出書面警告;如果租戶在書面警告發出後的兩年內再次觸犯同一項不當行為,我們便會扣分。如公屋租戶在兩年內被扣分數累計達16分,其租約會被終止。租約終止後五年內,有關前租戶及其成年家庭成員將被禁止申請公屋,期滿後若成功申請公屋,亦不會獲編配相對於前居單位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前居所較佳的單位。
 
  如接獲公屋租戶受到鄰居滋擾的投訴,房屋署會馬上派員到場展開調查,透過現場視察、詢問有關人士及/或拍攝照片以收集證據。如滋擾行為證實屬於扣分制下的不當行為,房屋署會視乎違規性質,按扣分制的機制向違規租戶發出警告或即時扣分,嚴重個案會被終止租約及收回單位。

  就劉業強議員的提問,我們現回覆如下:
 
(一)房委會轄下的197條公共租住屋邨中,於二○二五年接獲最多滋擾查詢和投訴的十條公共屋邨及其個案數目見附件二。
 
(二)及(三)過去三年(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房屋署共收到約19 000宗涉及公屋租戶滋擾鄰居的投訴,平均每年約6 300宗,只佔約二百一十萬公屋人口的0.3%。由接獲查詢和投訴直至完成處理,超過三分之一的個案可於10天內完成,平均時間約13天。同期,因違反與滋擾相關的扣分制項目及租約條款而被終止租約的個案有11宗。各項按滋擾類別細分的個案宗數見附件三。
 
(四)對於可供購買單位的屋邨包括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租置屋邨),這些屋邨/屋苑的管理與一般私人物業無異,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和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規管。如業主在單位或公用地方作出滋擾行為,例如噪音滋擾、單位內積存垃圾或冷氣機滴水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其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相關條例/條款賦予的權力跟進處理,及在有需要時轉介個案至其他政府部門(例如警方和食物環境衞生署)跟進執法行動。如房委會/房屋署收到有公眾人士反映在公眾地方受到滋擾,會轉達予法團及其物業管理公司跟進。
 
  為提升出售屋邨/屋苑的居住環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已通過將扣分制下的所有不當行為擴大至適用於租置屋邨及可租可買計劃屋苑內的租戶,有關措施已於二○二四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實施。若公屋租戶在這些屋邨/屋苑的公用地方作出扣分制涵蓋的不當行為,法團及其物業管理公司可將有關資料及證據轉交房屋署跟進,房屋署經調查及證實後,會按扣分制向違規租戶採取行動,向違規租戶發出警告或扣分,嚴重個案會被終止租約及收回單位。
 
  房委會作為租置屋邨中未出售單位的業主,會委派代表出任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直接向法團提供專業的物業管理意見,並分享在環境衞生及公共安全的管理經驗。就處理這些屋邨/屋苑的公眾地方的環境衞生及管理問題,房屋署也會向法團及其物業管理公司宣傳其他政府部門的相關資訊,例如食物環境衞生署和消防處,並於有需要時與法團及其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聯合行動,針對租戶的不當行為進行執法,以共同維護屋邨整體環境。



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