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二題:保障外判服務合約下僱用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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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廣宇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隨着《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第652章)於去年8月全面生效,「先收款、後付款」(即是以付款一方從另外一份合約(通常為上層合約)先收款作為按合約付款的先決條件)等不公平合約條款已在該條例中明確禁止。然而,有意見認為上述保障機制目前僅適用於建造業,其他有機會涉及外判合約的服務行業(例如保安、清潔、物業管理等勞動服務,以及資訊科技行業)(其他外判服務行業)缺乏類似法定保障,可能導致員工薪酬延付和員工權益未獲充分保障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勞工處所接獲涉及外判服務行業(例如保安、清潔、物業管理、資訊科技等)的欠薪投訴個案的以下資料:(i)個案數目及所涉的欠薪總額;(ii)成功追討工資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以及成功追討的薪金總額;及(iii)涉及政府或公營機構外判服務合約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並按外判服務行業以表列出分項資料;
(二)會否考慮參考建造業中的「上判代墊責任機制」(即上層承判商須負責代其屬下次承判商支付僱員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視為次承判商拖欠上層承判商的債務),研究制訂適用於其他外判服務行業的「代墊責任機制」;若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有否研究其他替代方案;
(三)有否計劃就建造業以外的其他外判服務行業推出專項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規範外判合約的付款流程、建立欠薪預警機制(例如透過大數據監察僱主繳付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情況)等;若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對於政府有恆常服務需求的外判服務崗位(例如保安、清潔、物業管理等),政府會否深入研究其他聘用制度或模式(例如透過公共市政服務單位或非政府機構聘用或提供相關服務,以及採用公私營協作模式等)的可行性,又或就有長期實際需求的服務設立常設崗位,直接聘用員工,以從根本上解決外判制度所衍生的欠薪及員工權益未獲充分保障等問題;若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不論行業或服務性質,所有僱主均須嚴格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下發放工資及僱傭福利等規定。勞工處提供免費的諮詢及自願性的調停服務,協助勞資雙方解決因《僱傭條例》和僱傭合約而引起的爭議。如勞資雙方調停後未能達成和解,勞工處會轉介申索人向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尋求仲裁。如涉及因僱主無力償債而被拖欠工資等款項,僱員亦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涵蓋欠薪及其他的補償。在執法方面,勞工處就可能違反《僱傭條例》的個案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搜集情報、主動巡查、深入調查及檢控,保障僱員的權益。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勞工處處理涉及工資爭議的申索聲請,有關行政及支援服務活動(包括保安、清潔)、地產活動(包括物業管理)及資訊及通訊(包括資訊科技)行業的數字載於附件一,而上述行業涉及欠薪的投訴個案數字載於附件二。勞工處沒有備存提問的其他分項數字。
(二)《僱傭條例》規定,建造業的總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下稱「判頭」)墊支該判頭拖欠僱員的首兩個月工資。這規定是考慮到建造業的總承判商一般對其屬下的判頭在其地盤工作及相關的僱傭安排有較大的控制權,責任分配亦相對清晰;換言之,有關安排反映了建造業分判模式的獨特性。其他行業如有分判情況,承判商與下層分判商之間對如何規範或分擔責任,因行業而異,各有不同做法。政府目前無計劃將建造業由總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墊支欠薪的規定,應用至其他行業。
(三)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與工作夥伴及相關持份者保持緊密聯繫,並從不同渠道收集及評估有關欠薪的情報。如獲悉個別僱主有欠薪情況,勞工處會主動接觸企業負責人,提醒及要求他們必須根據《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支付僱員工資;並持續監察支薪情況。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亦主動巡查各行業的工作場所,查核僱主有否遵從相關勞工法例的規定,包括準時支付工資。對於個別欠薪情況較嚴重的行業和低收入行業,包括清潔、保安等,勞工處不時進行針對性執法行動,偵查欠薪罪行及作出跟進。
(四)外判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之一,各部門會因應其運作需要、服務性質及成本效益等因素,採取最合適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包括聘任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以及資助非政府機構、採用公私營協作或外判模式提供服務等。由於涉及公帑的運用,部門無論以何種方式提供服務,均須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及符合經濟效益。政府部門外判服務僱員的權益,亦受相關勞工法例及服務合約保障。
完
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