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題:北部都會區專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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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簡慧敏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二五年《施政報告》提出訂立加快發展北部都會區(北都)專屬法例。其後發展局局長於去年十月在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上表示,希望專屬法例有主線框架,並因應北都發展需要,可能進一步訂立附屬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北都發展委員會及其轄下分別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財政司副司長所帶領的三個小組,在制定北都專屬法例上的角色及作用為何;鑑於政府表示會為北都內不同產業園區度身成立一間或多間園區公司,該三個小組和該等法定園區公司的分工和協作模式為何;
(二)除了二○二五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北都專屬法例授權政府簡化涉及六大範疇(即((i)成立法定園區公司;(ii)為園區公司設立專項撥款渠道以注入資金;(iii)管理指定地區跨境流動的便捷方法;(iv)加快批出建築圖則;(v)放寬各分區大綱圖的准許用途及微調發展參數;及(vi)加快繳付徵收土地的賠償)的法定程序外,政府有否計劃將該專屬法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涵蓋更多其他方面;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北部都會區諮詢委員會會否因應專屬法例所涉及的六大範疇,調整該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架構及職權範圍;
(三)制定北都專屬法例(包括其主線框架及涉及六大範疇的附屬法例)的具體時間表為何;會否加快立法程序並盡快提交相關條例草案;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哪個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制訂北都專屬法例的主線框架,以及政府計劃哪些政府部門獲賦權制定六大範疇的相關附屬法例;及
(五)政府如何評估及確定所擬定的北都專屬法例能切合北都的發展需求,以及政府有否預期該專屬法例在短中長期分別可達至的成果為何;會否為該專屬法例的成效設立績效指標;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二○二五年《施政報告》中指出為更好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北部都會區(北都)的建設務必加速推進,並要提升北都發展的決策層次,成立由行政長官領導的北都發展委員會,以及為加快北都發展訂立專屬法例等。
就簡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及(四)北都發展委員會轄下設三個工作組,分別負責就北都發展的不同事宜作督導。由於北都專屬法例橫跨多個政府範疇,發展局轄下的北部都會區統籌辦事處現正統籌相關籌備工作,並就不同範疇向相關的工作組匯報情況,再向北都發展委員會作總體匯報及尋求所需指示。
成立園區公司是希望由政府主導,以更具彈性的公司運作模式吸引產業落戶,加快北都產業發展。此重要工作由財政司司長擔任組長的發展及營運模式設計組負責。其中,由政府全資擁有的洪水橋產業園有限公司獲該工作組同意後於今年一月初正式成立,為非法定公司,負責發展和營運洪水橋約23公頃產業用地。我們正全速推進各項籌備工作,以讓公司在今年年中開始運作。
(二)及(五)就北都專屬法例,政府目前的構思是在擬議法例訂明相關政策建議的主線框架,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按需要就政策建議的落實細節進一步訂立相關的附屬法例,讓政府可以因應北都的快速發展,不斷檢視和在有需要時靈活調整落實細節,同時由立法會繼續擔當把關角色。
為北都發展制定專屬法例,旨在授權政府制訂簡化的法定程序,為北都發展進一步拆牆鬆綁,做到加快發展落實建設及促進產業進駐的兩大目標,引領香港未來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我們正在制定擬議法例的詳細內容,包括涉及的範疇及目標,並會在稍後進行的公眾諮詢中公布及作諮詢。現階段立法目標未必能量化或以績效指標量度成效。
至於由財政司司長主持的北部都會區諮詢委員會與其轄下的四個小組,它們由政府及政府以外不同界別人士參與,主要是向政府就北都的整體發展以至不同範疇提供意見,稍後亦可因應其職能就北都專屬法例的草擬和執行提出意見,其運作現階段不會受北都專屬法例的範疇或內容所影響。
(三)我們計劃在今年第一季就有關擬議法例的內容展開公眾諮詢,並在今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爭取年內完成立法工作。
完
2026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