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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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一月二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27,84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上水古洞路一幢獨立屋地下及天台上的三個搭建物,面積共約63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76,120元,當中36,1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大埔半山洲一幢村屋地下的搭建物,面積約43平方米。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51,720元,當中21,7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