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庫局局長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就檢討政府採購機制專責小組報告和相關紀律調查結果會見傳媒談話內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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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局長許正宇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日(一月二十日)就檢討政府採購機制專責小組報告和就採購樽裝飲用水事件進行的紀律調查結果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想問陳嘉信,既然其他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官員會被停止發放增薪點,為何他退休後不會有削弱其退休金這些懲處方式,而只是撤回他的勳章﹖第二,中央投標委員會主席黎志華,以及代政府簽標書、已經退休的採購總監曾昭奇,這些官員會否都問責?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首先,我想解釋一下,我們是根據調查組得出來的事實去判定不同的同事要負的責任。我們說問責不是憑空講,第一要基於事實,第二都要合度,即是合乎事實反映出來該事件的比例。我們剛才都解釋了,調查組發現有三位物流署人員未能夠及時去識別一些好明顯的不妥之處、一些詐騙的跡象,令部門錯過及時去反應的時機。前署長是因為同事沒有上報,所以他在事件上是沒有辦法知道有這些跡象出現,因此調查組沒有發現前署長有疏忽的地方。但因為同事的能力有所欠缺,以及見到有一個普遍性,對於署長工作的這個範疇——提升同事工作能力這方面,我們覺得是有不足,因此去信給他。另外,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亦考慮了所有事實,作出了這個建議。
至於其他同事,對於物流署三位同事是哪三位,我就不會在此透露他們的身分,我亦不會回應任何關於他們身分的猜測,因為我們對於同事,在處理他們的紀律處分等,都要顧及他們的私隱。至於在物流署以外,調查組沒有發現其他公務員有疏忽的情況。
記者:首先想弄清楚,剛才局長提到幾位前物流署人員,這一刻他們會繼續在部門工作還是已經離開物流署?他們在調查期間的工作狀態是怎樣?如果確認他們表現極度不理想,特別是那位首長級人員,之後會否再有其他懲處?第二,有報道指今次調查報告(完成)之後曾經諮詢過DOJ(律政司),有否諮詢過DOJ?當中有否涉及刑事成分而有研究過可能要追討﹖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我剛才提到的是前物流署署長,該幾位人員並不是前物流署同事,他們都是物流署的同事。他們在調查期間都需要工作,有一些正在放假就在放假(不是因為調查而放假),有一些工作的就繼續工作。我剛才提到我們會就三位人員的其中兩位進行正式的紀律行動,會是一個獨立的研訊,對於政府就他們的指控會有一個結果。我們會根據結果決定如何懲處,這是一般正式紀律行動的過程。
我們諮詢律政司就是因為要做正式的紀律行動。我們在每一個正式的紀律行動個案,指控都需要比較精準,不可以籠統地說,所以就每一個個案,若要做正式的紀律行動,我們都會諮詢律政司。這次諮詢律政司都是同一個原因。
記者:三位人員在採購程序中分別扮演甚麼角色?今次發現署方問題有普遍性,其實問題的普遍性即是怎樣﹖即是採購程序不小心或者未能夠識破虛假文書的情況都有出現,其他程序是否都有這個情況,大眾是否需要擔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正如剛才楊局長所說,今次調查揭示了一個比較核心的內容,就是發現同事在一些關鍵時點,針對一些關鍵事實,沒有很及時地上報。由此得出的結論是,某程度上,同事作為採購把關者,相關的經驗和標準是未能達到,因而才有楊太(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剛才所說的相應安排。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普遍性不是說有很多應該能識別出來的不妥之處卻識別不到,而是同事在這件事上的表現欠缺警覺性、欠缺判斷力和欠缺分析能力。因為不同職級的同事都有這樣的表現,我們覺得在部門內,這不是個別人士的問題,而是顯示有一個普遍性。
記者:其實今次事件只是三位人員已經導致到大部分政府部門使用不是合法來源的樽裝水,會否認為之後類似事件應該由多些人負責,可不可以只是歸咎於不小心?是不是制度上都有一些漏洞?剛才只是提及四個方向,具體上應該怎樣改善?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我首先回答部分問題。在整個事件中,我重申調查組是非常深入、非常全面地找出所有相關事實,然後我們根據這些事實,對不同人應該要負的責任作了一個判斷。最後,我們發現需要負責的或者有疏漏、有疏忽的就是三位同事,我看不到為甚麼需要牽涉多些人,因為需要負責的同事就需要負責,而在整個過程中,這些同事不是因為有太多工作以致未能顧及。所以,日後要負責做這些工作的都是同樣人數,同樣職級的同事,不過他們在警覺性、分析能力和判斷力方面要有所進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你剛才提到的制度問題正是我領導的制度檢討小組(檢討政府採購機制專責小組)的主要內容和目標。我們現在做的一系列優化措施,包括我在十月時說過的,現在已經落實了絕大部分。我們希望做到全流程,進行招標評估前,在合約管理和事後處理方面,都能夠提升我們採購的能力。牽涉採購貨品的安排,我們是貨到才付款的。所以我們對一些可能滿足不到財務要求的供應商,我們只要求他們繳交更高的保證金——百分之五或六,仍然是接受他們(入標)的。但我們現在很清晰,若是超過1,500萬元的貨品合約,我們同樣要求做財務審查,這是第一。第二方面是聚焦樽裝水的安排,我們過去是容許貿易公司入標的,但今次(招標)很清楚,必須是飲用水製造商,我們才容許(它入標)。由於水本身是一個比較簡單、明瞭、清晰的產品,我們沒有必要一個中介或者貿易商做相關的招標工作。
記者﹕報告顯示時任物流署署長沒有疏忽,因為下級沒有上報,其實超過5,000萬元(的採購)都無需部門首長知道,其實要怎樣才可以向首長呈報知道﹖另外,物流署人員在事件中的表現都未達到與其職級和經驗相稱的水平,反映有普遍性,作為署長都看不到這個普遍性其實是否失職,剛剛說他其實沒有疏忽,但為何又要撤回他的銀紫荊星章?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首先,我想解釋在調查過程中有就署長對部門管理、對部門發生的事的掌握等制度有進行調查,發現部門內存在足夠的監管、匯報等制度。我們在調查過程中亦詢問了前署長下級的同事,他們亦表達署長是非常歡迎同事向他匯報任何事情。機制存在,亦不是不讓同事匯報,但無奈是同事根本識別不到該事件是應該需要匯報,即是說機制雖然存在,署長歡迎同事匯報,但同事識別不到該事件是需要匯報而沒有向上級報告。所以這件事的核心,是同事缺乏與他們的職級和經驗應有的警覺、判斷力和分析能力,這才是關鍵,並非沒有這些制度存在,或者署長不接受同事的匯報等。
談到署長有沒有責任,我剛才已解釋,在部門中有幾個不同職級的同事都顯示在這些工作能力方面有欠缺,看到一個普遍性,所以署長在任時於部門辨識同事的強弱項,以及針對他們的弱項多做培訓、多做輔導,應該更加有作為,這部分是可以做得更加多,所以我們發信給他。一般來說,同事在工作某方面,若我們覺得有些欠缺、應該有進步,我們都會這樣做。
第二是你提到的撤回勳章,撤回勳章本身不是一個罰則,勳章制度本身是一個嘉獎的制度,今次是撤回予他的一個獎勵,不是一個懲罰,我希望大家分清楚兩個方面。
記者:前署長陳嘉信先生有否就相關的裁定結果向當局有甚麼解釋,或者提出申訴?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我們對於任何同事,如果向他表達了一些看法,他可以向我們作申述,我們亦會聆聽他的申述。如果有新的觀點,我們會考慮。如果我們是書面給他,或是同事要求,甚至我們不是書面,而是口頭給予同事一些意見或看法,同事有回饋給我們,或他有要求,我們都會放在人事檔案。如果我們以書面給他,他書面回給我們,我們都會放在人事檔案。至於事件中的個別同事,因與他的私隱有關,是他自己的事情,所以我不便透露。
記者:有兩條問題。剛才說有疏忽的首長級人員是誰?劉女士的調查報告會不會公開﹖第二條問題是如果陳嘉信不是碰巧退休的話,其實他的銀紫荊星章,即是否他沒有被處分?如果有的話,處分是甚麼﹖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我重申不會就任何問及紀律懲處中的人員身分,或者對身分的一些猜測作回應的,因為我們需要保障同事的私隱,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有明確守則,我們作為僱主需要遵守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陳先生現在還未退休,是退休前休假,我們今次對他的做法完全與他是否退休是沒有關係的。即使是一個在任的同事,我們是基於事實得出結論,都會有同樣的做法。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