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二六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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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以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日(一月十九日)在二○二六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發表的演辭全文(中文譯本):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出席本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這個重要時刻,適時提醒我們的社會,獨立的司法機關對維護公義和法治實為重要。同時這也是個契機,讓我們重申法律與司法制度所建基的核心價值。
今天以電子形式發布的司法機構年報,詳盡載述司法機構在二○二五年期間的工作。我在年報的歡迎辭中,亦概述了去年司法機構的主要工作。因此,我在今天演辭中,可專注於若干對法治和司法獨立至關重要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因近期一宗案件備受關注。然後,我會探討另一個題目,當中涉及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在保障權利方面各自的憲制角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黎智英先生及其公司所涉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歷時長久,已於最近審結。他們被裁定涉及國家安全及串謀的罪行罪名成立。判刑部分仍未結束。日後會否進行上訴尚是未知之數。如所預料,這宗備受注目的審訊的判決在國際上惹來不少關注和評論。亦如預料之中,鑑於目前地緣政治的角力,當中不乏對檢控和裁決,以至香港的法院和法治的情況的批評。
首先必須強調,案件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被告人有上訴的權利。假若提出上訴,任何指稱的錯誤,無論是在法律、程序或是證據方面,上訴法庭定會加以考慮。基於明顯的原因,我不會評論案件的是非曲直,也不會就法律程序作出斷然的主張。任何這些議題應留待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解決。不過,我希望藉此機會強調幾項重要的原則。
首先,我們完全尊重個人表達意見的權利。法庭裁決鮮會令所有人滿意。香港司法制度的優勢反而在於恪守法律,公開和接受審視。在這方面,我們司法制度與其他發達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並無二致。然而,任何評論或批評,必須言之有據才有意義。因此,任何期望會被認真看待的嚴厲批評或相反意見,必須建基在細閱判案書及認真理解法庭論證之上。
香港的《基本法》、一般法律以及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均保證法院公正獨立,和人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它們同時要求法庭判決必須基於審訊中的證據和法律論據,而非任何外在因素或公眾壓力。
這些基本原則適用於香港所有刑事法律程序。除了極少數明確界定的例外情況外,所有刑事審訊均在公開法庭,按照已確立的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規則進行。公眾和傳媒可以旁聽,不受無端施加的限制。亳無例外,控方負有舉證責任,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罪。控辯雙方均有權傳召證人、提交文件和其他形式的證據,及作出法律陳詞。除非被告人選擇自己行事,否則所有被告人在審訊時均有法律代表,律師可以是被告人私人委聘或由公帑資助延聘。被告人有權選擇作供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控方不可就此加以評論,法庭亦絕不可因此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推論以確立其罪責。除了設有陪審團的審訊,所有裁決均有理據予以說明。裁決理由書一般會解釋控罪、總結控方案情與辯護理由、描述案中證據,以及說明法院的裁斷和結論所依據的理由。所有刑事審訊均遵循這套透明程序,並視乎情況作出必須的調整,從而確保法庭接受問責,以及如有上訴時可以進行全面實質的審查。
雖屬常識,但必須指出,當事人不滿意法庭的裁決可按適用的程序提出上訴或覆核。我絕對相信,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會繼續一如既往,公正專業地處理任何上訴或覆核。
根據《基本法》,法院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有憲制責任審理和判決任何經正當程序入稟的案件。法庭判案只着眼法律和證據,而不是背後任何的政治或政策事宜,又或與法律無關的考慮因素。我們的法官秉持專業,謹守司法誓言,公平公正地執行司法工作。任何有關法官基於政治或其他不相關考量,不惜違背良心或誠信而斷案的指稱,本質上是嚴重指控,絕不應在欠缺真憑實據下提出。這種毫無根據的空泛指稱,不過是顯示批評本身可能是出於政治或其他不相關的考量而已。
至於那些因為某個判決便對香港法治作出的武斷評論,相信不少人已對每當法庭判決不合個人心意,便指稱法治已死的言論,感到厭倦。香港的法治堅韌、穩固不衰,非個別案件的結果可動搖。法治不可能因為法庭在某天判決政府或另一方勝訴,而一朝生,二朝喪,三朝又復生。這種說法只需一聽便知不能成立。
對於有時候有聲音,要求基於種種原因(例如被告人的職業或背景或政治原因)中止某法律程序或提早釋放某被告人,我必須強調,這類要求不但規避賴以依法問責的既定法律程序,而且直接衝擊法治的核心。法治其中一個基本信念是沒有人能凌駕法律之上,不會因個人的地位、職業、職銜、政治聯繫、個人信仰或信念、聲望、財富、人脈網絡或其他特點而有差別。法律平等適用於每個人,無懼無偏。真誠致力維護法治的人,必然同時支持法庭按照確立的法律程序,執行司法工作,不受干預。
至於不時針對我們法官實施制裁的威脅,無論以甚麼名目粉飾,明顯地它們實質是以有悖法治的方式企圖干預司法獨立。威脅恐嚇無異於貪腐賄賂,兩者實際上是一體兩面,都是破壞公義的手段,不容於文明法治社會。
接下來我會講述司法機關、並行政和立法機關在保障權利方面的憲制角色。這課題無疑是所有憲制框架的重要一環。
香港特別行政區按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所制定的《基本法》成立。在涉及基本權利的事宜上,所有公共機關必須在《基本法》及在憲制下受保障的《香港人權法案》所提供的法律框架下行事。
我先從法院說起。法院的憲制職能是獨立進行審判,把法律原則應用於案件的案情,然後作出有理可據的裁決。在憲法或公法案件中,如果出現政府侵害或未能保障某項權利的指稱,法庭就必須小心審視指稱是否成立,過程中須考慮申請人主張的權利、其他相關或與之衝突的權利或利益、現行的案例、呈堂的證據和支持受挑戰事項的辯解。如未能證明有侵害權利的情況,法庭會駁回申請,敗訴的申請人一般須兼付訟費。如證明確有權利受損的情況,法庭必須如實裁決,以及考慮應否給予濟助及頒發何等濟助。當情況可行,法庭可以重新解釋有關的法律條文或行政規則,以消除損害權利的部分。當情況不可行,法庭只能宣布廢除整項條文或規則,使其不再具法律效力。在一些案件中,法庭只會作出一個聲明,亦即是法庭就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身份,或其他相關事項所作出的關於法律立場的正式陳述。不管是何種情況,法庭的判決必須附有清晰理據。與訟方、持份者以及公眾均有權知悉法庭如何詮釋和應用法律。
法庭在憲法及公法案件中作出法律濟助措施時,格外謹慎。法庭經常給予空間,以便政府根據法治精神及良好管治原則,決定如何最妥善地履行其憲法或公法責任。在這方面,司法的克制反映了憲制的自律,並體現機構職能的界限。法庭藉應用法律來實施司法。法庭既不尋求管治亦不立法。法庭制定濟助措施時,致力維護所涉權利的實質內容,同時持守憲制職能的正確分工。
在談及行政機關之前,有必要先說明詮釋《基本法》條文或其所保證的權利的判決的終局性。終審法院就此等事宜作出的裁決,當中的詮釋代表法律的權威陳述,除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明文規定及例外的情況下另作解釋。終審法院的詮釋對所有人皆有約束力:公眾、行政當局及立法機關,包括個別成員。這正是維護《基本法》下將終審權賦予終審法院的設計。說終審法院的詮釋對所有人皆有約束力,只是確認《基本法》關於終審權的明文規定。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其實是尊重《基本法》。
大家當然有權對具爭議性的事情持不同意見,亦可以對某項判決表達異議。不過,不同意一項最終司法詮釋,不構成偏離該項司法詮釋的法律基礎。憲制下的辯論空間不在於重新爭辯法院已有定論的事宜,而是在於如何使我們的制度更好地按照法院對《基本法》的最終詮釋,並在顧及所有合法相關考慮因素的情況下,與《基本法》提供的保障保持一致。
確保依規辦事以及採取修正措施一般都由行政機關負責。自然而然地,大部分受到憲法或公法挑戰的決定(不論關乎福利、入境事務、稅務或公共行政)都屬於行政性質。行政機關實施的政策和制度規管我們的社會,它通常是司法覆核案件的答辯人。行政機關既有職責也有能力促使其政策和制度合乎法律。視乎事實情況而定,修正措施可以涉及修訂行政政策和指引,更改現行制度和程序,重整資源分配,以及在需要訂立主體法例時向立法機關提交法案並輔以政策理由,及(如情況合適)進行公眾諮詢。這項職責直接源於法治原則,及維護《基本法》(包括其對基本權利保障)的憲制責任。
至於立法機關,它扮演獨特並受憲法保護的角色。立法機關成員由選舉產生,負責審議、辯論和制定法例,他們在維護《基本法》的誓言下履行職責。該誓言定下他們在憲制下的權責框架,但沒有強制議員須如何表決個別法案。法院素來審慎避免介入立法過程,並完全尊重立法機關的立法裁量權。
有些人解釋上述司法克制時,會拿實行國會主權至上的英國作比較。英國固然在多方面是自然的參照點,但並不是同等的範式。英國的憲法基本上是不成文,具政治屬性。更關鍵的是,其國會享有最高權威,法院不能廢除國會法令。沒有任何機關,包括司法機關有權命令國會必須制定或不得制定哪些法例。國會享有絕對的法律權威,其制定的法例,不論內容均具有約束力。
香港的憲制秩序則不同。我們的憲制框架來自成文法並具法律屬性。所有公共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均依據源於《憲法》的《基本法》行使權力。《基本法》界定了各個機關的權力範圍及界限。在此框架內,法院被委以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和應用的終審職責。在合乎《基本法》及在《基本法》所訂定的法律範圍之內,行政機關負責在有需要時提出立法建議,而立法會則負責考慮及制定其認為合適的法律。如此,我們的制度同時保持憲制紀律及立法裁量的空間。
實踐起來,上述的設計形成憲制分工,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按自身的憲制角色各司其職。即使遇到它們之間一時難以達成共識的情況,我們的制度也不會停滯不前。法庭的判決維護了受影響者的權利,並啟動行政機關履行依法合規的責任。與法不乎的行政規則可能因而被廢除,政府的政策與做法可能會演進,而新措施可能被引進以改善現狀。由此產生的圖畫未必完美無瑕,但仍代表有積極意義的憲制發展。這也可說是《基本法》所建立的憲制模式的一部分。
顧名思義,具爭議性的議題總是見仁見智。公眾對法治的信心,無需因為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之間觀點角度有別而受到影響。它們之間的相互尊重,以及對彼此憲制角色的尊重,這遠為重要得多。我們相信,憑藉各機關謹守崗位,及對法治的堅實尊重,即使是複雜多元的議題,最終亦能秉持原則及務實地解決。
最後,但同樣重要的,司法機構與全體社會一樣,對去年十一月發生的大埔宏福苑火災深感哀痛。這場慘痛的事故導致大量人命傷亡,為無數家庭帶來極大傷痛,對居民的家園和財產造成嚴重破壞。社會雖已負重向前,但我們仍然心繫一眾受影響人士,他們在社會各界支持下,正努力在災後復原,重建新生活。
司法機構已宣布一系列措施,加快和優先處理火災衍生的法律程序。我們已成立一個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領導的工作小組,監督各級法院處理與事故有關案件的事宜。此外,我們亦已設立支援隊伍,協助處理遺產承辦事宜並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聯繫。我們將會豁免事故中罹難者遺產承辦事宜的相關費用,亦會按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考慮寬減其他費用。司法機構會在合適的情況下繼續借助法律界的支持。
最後,我祝願各位與家人身體健康,新的一年平安順遂。謝謝各位!
完
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