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二○二六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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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機構人員、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並非是一項儀式而已。這是獨特的年度盛會,讓司法機構就重要的事宜表達意見,亦讓來自政府和私人執業法律界代表展示對司法機構的支持,以及表揚法官和司法人員所作的貢獻。
毫無疑問,香港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在過去一年,一如既往,以專業態度,盡心盡力地履行職責。可是,他們的工作大多只是與直接參與法院程序的與訟方有利害關係,不會引起公眾關注。傳媒和社交媒體報道的法庭新聞,集中於少數被認為涉及公眾利益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基於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法律一般容許評論和討論這些案件,但該等自由不包括可以對本港司法機構的誠信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
法院在去年及近期就多宗備受矚目的國家安全案件頒下判決。令人失望懊惱、但非完全詫異的是司法機構因為這些判決而遭受毫無根據的指控。更甚者,部分指控遭歪曲為事實,並被用作藉口,鼓吹對審理該等案件的法官施加非法制裁,及向終審法院的外籍非常任法官施加不當壓力,試圖迫使他們辭任。
律政司司長肩負的職責之一,是維護公眾利益和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正因如此,我感到不得不藉此機會駁斥上述的無理指控。此舉極為重要,因為如不釐清該等指控,便可能會削弱市民大眾對香港司法制度及法治的信任和信心。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貿易及其他領域的中心的卓越成就,以至市民大眾整體的安全感,皆緊繫於公眾對司法機構的觀感以及信任和信心。
讓我先說背景。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是每個國家均有固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捍衞其主權和領土完整,並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不受他國任何形式的干涉。世界其他地方近日發生的事件,以及某些外國政客最近就別國(包括我國)領土完整發表的言論,敲響了警號,令我們醒覺假定他國必然會遵從這些原則,未免過於天真。對國家安全的擔憂絕非空想,亦必須嚴肅看待。
話雖如此,追求絕對安全並非且從來不是我們國家的國策。相關全國性法律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把國家安全界定為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我想強調這裏說的是「相對」,即「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而非「絕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國家顯然認同有必要在安全和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國家在去年五月十二日發布了《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當中闡明國家會努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以及推動開放和安全相互促進、協同提升。維護國家安全與確保香港依然是開放、自由和多元化的國際城市以促進發展,兩者之間不單不存在任何矛盾;事實上,維持法律所界定的國家安全方能提供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使各項發展得以在安全、穩定而和平的環境中進行。
鑑於國家安全事關重大,《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訂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負有憲制責任,「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引述原文)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就當前討論,值得我們留意的是以下訂明司法機關的角色及闡明司法機關應如何履行上述憲制責任的兩組法律條文。首先,根據《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四章第四節的詳細條文,司法機關享有並必須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次,《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分別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堅持法治原則,例如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應當獲得保障。
就國家安全案件(如同任何其他類型的案件)而言,參照上述兩組法律條文,法院的職責是公平、妥當地進行法律程序,確保人權受到尊重、法治的原則獲得遵從,解釋有關法律和將之應用於呈堂證據,然後作出裁決,一切行事獨立自主。
在思考就該等備受矚目的國家安全案件對法院作出的批評是否正確時,應考量的問題是:有否任何理據支持法院沒有履行我剛才所述的職責?我們可以藉探討多項因素來解答這問題。
首先,我們必須觀察司法程序進行期間的情況,而各項程序均是公開進行的。法官曾否在沒有任何良好和充分法律理由的情況下,阻止被告人提出證據或作出陳述,或阻止他們盤問控方證人?是否有任何法官發表不當言論,顯示他們對被告人存在偏見或成見?是否發生了其他情況而意味被告人沒有得到公平待遇?我深信,任何合理客觀的人只要曾出席和觀察這些司法程序,都會對這些問題予以否定。有些人或會認為程序曠日累時,但我認為時間用得其所,也是必需,因它確保涉案各方得到公平審訊。
其次,對於國家安全案件的判決書,確有必要仔細閱讀。事實上,我們曾多番籲請市民大眾閱讀判決書。判決書極為重要,因為當中解釋了法官如何及為何得出該等結論,刑事案件的判決說明法官為何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被告有罪。具體來說,判決闡述法官如何詮釋相關法律;他們曾考慮、接納或拒絕接納哪些證據和陳詞,理由為何;以及他們如何依據所接納的證據和陳詞,和按自身的理解應用相關法律。此外,闡述充分理由的判決書也發揮另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顯示法院不曾考慮任何無關或不合適的因素,讓公眾安心。請容我問一句:在國家安全案件的判決書中,可有任何地方顯示法官曾考慮無關因素,或法官的獨立性受損?我再次非常有信心地說,答案絕對是否定的。有人可能會問,這些判決書為何看來冗長,甚至質疑判決書是否需要如此詳盡,耗費時日撰寫。其實判決書篇幅主要取決於所聽取的證據及陳詞多寡,以及所涉爭議點的複雜程度。基於剛才所述的各種原因,法官在審理已知具爭議的案件時自然格外審慎,確保判決書充分解釋其理據。
第三,值得留意的是,政府在國家安全案件中並非必然勝訴。有一宗案件牽涉多名被告,其中兩名被告於二○二四年五月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控方決定不就其中一項無罪裁定提出上訴。二○二五年三月,終審法院撤銷一項依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作出的定罪。這兩宗案例清楚證明司法機構有能力並的而且確在國家安全案件中行使了獨立的司法權。政府在這些案件中敗訴,自然會感到失望。如有合理的上訴理由,我們會提請上訴法庭重新考慮。如判決是最終決定,政府會檢討案件的結果是否因為相關法例有任何不足之處所致;如是的話,政府會設法修訂法例。我想補充十分重要的一點,如純粹基於法院裁定政府敗訴這個結果而質疑法院或許不領會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和未有充分而妥善地履行這方面的憲制責任,將會是不公平,也不正確。
第四,面對法官遭受威嚇的事件,司法機構過去曾多次作出聲明,重申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均獨立行使審判權,並會繼續恪守司法誓言,堅定不移地秉行司法公義,不受任何干擾。我們絕對沒任何理由質疑這些聲明的真實性。
有關國家安全的部分就此為止。綜觀大局,司法機構每年處理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數以萬計,林林總總,在解決爭端和維持社會安寧方面擔當關鍵角色。法院更在一些案件(特別是由終審法院裁斷的案件)中,確立重要的普通法法理原則,這不單惠及香港,對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也貢獻良多。一個很好的例子見於十天前,終審法院在一月九日頒布一個具高度學術性和標誌性判決,確立騷擾為民事侵權行為,乃香港普通法的恰當發展;然而,雖然有限公司可申請禁制令以制止針對公司主管人員、代理人及律師的騷擾行為,但由於公司不會受情緒困擾,故不能就騷擾起訴。
司法機構除了履行司法職能外,亦在其他方面大力推廣法治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貢獻良多。我謹代表律政司向一眾司法機構人員致以謝意,感謝各位參與法律改革委員會、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和仲裁法律改革工作小組的工作,以及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所舉辦的能力建設項目。
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以普通法制度為基礎的法治是香港最獨特和最關鍵的優勢之一,甚至是最為獨特、重要的優勢。司法機構、律政司、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成員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中各司其職。我們未必亦無須在所有議題上取得共識。在涉及政府的司法程序中,政府時有勝敗。儘管如此,我們定必團結一致、奮勇向前、堅定不移地維護和加強香港的法治。
最後,新的一年開始了,而還有不足一個月便迎來馬年春節。謹祝各位新年快樂,身體健康!謝謝!
完
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0分
香港時間18時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