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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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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一月十四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31,540元,當中123,1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荃灣荃樂街一幢住宅大廈的兩個處所平台上分別有面積為125平方米及6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一道被拆除的防火門。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五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1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