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有關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支援及重建工作議案」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有關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支援及重建工作議案」發言:
主席:
剛才我在開場發言向各位議員講述了特區政府在火災後成立的三個工作組的重點工作和進展。在妥善處理火災後支援及重建的同時,我們必須面對一個更根本的課題,就是如何從這次火災中吸取教訓,將傷痛化為改革的力量,推動現有制度的完善和革新,共同建設更安全的香港,讓市民生活得更安心,讓悲劇不再重演。
正如行政長官在剛才發言時提到,政府已決定推出不同領域的改革和即時改善措施。以下我以調查及規管工作組組長的身分,向各位議員進一步闡述政府在以下關鍵層面的制度性革新建議:
第一,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政府已即時成立由保安局局長主持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工作組至今已召開了七次會議,經研究後提出一系列建議改革方案和措施,當中包括:
(i)修改法例,強化消防處的規管權力,加入主要消防裝置關閉須由消防處批准的新要求,把相關規管由「事後知會」提升為「事前把關」,提升消防處作為風險守門人的規管功能,減少出現防護真空。簡單來說,以後如因工程需要,暫時關掉一些消防裝置的話,必須事先獲得消防處批准才可進行。
(ii)現時,消防相關法例主要針對業主和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並未有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任何法定責任。我們建議在消防相關法例上引入物業管理公司在大廈消防措施的法定責任,理順關鍵責任鏈,令物業管理公司在制度上成為消防安全的法定把關者,同時建議透過修例將一些合適的行政措施提升為法例要求。
(iii)就一些合適的消防相關罪行(例如針對未有為處所內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年檢、阻塞或鎖上逃生途徑,以及未有在消防裝置失效期間按時提供額外的消防措施等)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易於核實的違規行為,以加強執法效率和罰則的確定性和一致性。
(iv)大幅提高註冊承辦商簽發虛假或誤導性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罰則,包括增加罰款,以及可處監禁刑期。
此外,消防處亦會善用創新科技提升滅火救援和監測預警能力,包括正全面檢視消防人員個人裝備及其他消防裝備配置,以新科技提升救援效率等。
第二,強化樓宇維修監管及執行力度。我們建議循以下方向推行制度改革:
(i)進一步檢視《建築物條例》,提出更多修例建議。例如加強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監管機制;加強抽查和檢視罪行條文;加強規管建造方法及程序;檢視註冊檢驗人員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等。
(ii)檢視建築物料的監管及檢測機制。發展局正就不同的建築物料,按風險為本原則檢視目前的監管要求並按需要加強。發展局亦將與建造業議會商討,由建造業議會搜羅並向業界推薦棚網供應商名單。
(iii)就需要搭棚進行大型維修的樓宇訂立安全距離。我們建議由屋宇署聯同消防處研究就因進行大維修而需要搭棚的樓宇的安全相隔距離訂立標準,並將要求納入法例內。為執行距離標準,屋宇署須設立機制協調各樓宇外牆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工期。
第三,推行工地安全的改善措施。政府會盡快修訂《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對總承建商、分判商及地盤內所有人士施加明確法律責任,嚴格規定在所有建築地盤內嚴禁吸煙,以減低建築地盤因吸煙引致火警的風險,預計修訂案可於數周內提交立法會審議。另外,政府亦會修訂棚架相關的工作守則,為俗稱「踢腳板」的棚架裝置訂定物料要求,以減低火警風險。
第四,加強巿建局作為法定機構在推動樓宇維修方面的角色和功能。就打擊圍標問題,我們建議加強巿建局的角色和功能。具體建議包括加強「招標妥」功能,為參與的顧問及承建商制定嚴格的「預審名單」;由市建局因應維修項目的範疇,為業主進行招標、評標,只有「預審名單」內的顧問及承建商才可參與競投;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大廈必須參加「招標妥」平台,市建局會為業主進行招標、評標,亦會決定中標的顧問和承建商;若參加「招標妥」平台的個別個案不涉及申領政府維修資助,市建局為業主進行招標和評標後,向業主建議(而非決定)應揀選「預審名單」中的哪位顧問和承建商等。
就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大廈,市建局亦會在工程期間進行抽查,以動態監督工程,確保維修資助按實際進度發放,並要求顧問和承建商在重要工程節點,例如大幅修改工程範圍或增加工程費用等,必須向市建局報告。在工程完成後,市建局亦會就顧問和承建商的表現向業主進行滿意度調查,作為將來相關顧問和承建商能否繼續保留在「預審名單」內的其中一個參考因素。
為配合市建局加強版「招標妥」的功能,讓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大廈業主,可直接委派經市建局為業主進行招標和評標後在「預審名單」內揀選的顧問和承建商,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及民政事務總署將在《建築物管理條例》(《建管條例》)下的採購規定作出相應修訂,容許該類工程可獲豁免。
第五,考慮到有顧問和承建商往往建議增加一些必要工程以外的項目,令維修成本大增,我們將研究在《建管條例》下,如何規定業主立案法團於議決該類額外工程或開支項目時,必須根據增加金額的不同級別,即越大金額的額外項目,必須取得越大指定比率的業主親自出席及投票同意,才可進行通過相關項目決議,從而進一步就大型維修的範圍增加業主的認知度和參與度。我們亦將針對代理投票引入措施完善委任代表文書的制度,以確保代理票確實為業主所簽署。
制度的革新需要政府、立法會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是大家的共同目標。下一步,政府會就上述的建議改革方案進一步諮詢立法會、業界和相關持份者。我亦期望各位議員在今日的動議辯論中提出你們的寶貴意見。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6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