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就大埔宏福苑管理事宜會見傳媒答問內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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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局長麥美娟今日(一月六日)就大埔宏福苑管理事宜會見傳媒。以下是麥美娟的答問內容:
 
記者:局長你好,今早區議會有多名區議員反映希望當局可以盡快落實一個長遠的安置方案。其實當局有沒有時間表?方案會何時出爐?第二,民政署稱現時正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方向會否包括授權票及會否擴大當局可介入的法團權力?
 
民青局局長:關於今早大埔區議會會議,我們都聽到區議員就着宏福苑居民的關注,包括希望能夠盡快有一個長期的安置方案。我也留意到議員表達的意見,包括希望長期的安置方案能夠盡快公布、盡快實施,不要讓居民等太久,也希望在原區找到合適的地方。他們也有提到,關於現時大埔宏福苑支援基金(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究竟是否足以應付重置方案的安排,希望政府能夠投入資源。其實在區議會會議前後,我們已將區議員的意見轉達給財政司副司長。相信副司長領導的小組也會考慮區議員所表達的居民意見和意願,盡快為居民提出一些方案。
 
  至於《建築物管理條例》,正如我多次提到,如果大家有印象,在十多二十年前社會已開始討論《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各項修訂,但是過去十年都停留在討論階段。今屆政府銳意改善大廈管理的質素,所以我們馬上將討論了很久但一直未能付諸實行的法律修訂,在二○二三/二四年提交立法會討論,並在二○二四年得到立法會的支持,而有關的修訂也在二○二五年獲得通過生效。
   
  就一些屋苑的大維修工程,如果每戶牽涉的金額超過三萬元以上,我們要求業主親身出席會議,並規定百分之十的業主親自出席會議。在二○二五年生效的《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中也提到關於利益申報,包括無論是管理公司或法團管委會成員,在任何招標過程中需申報牽涉的關係。二○二四年當時在立法會通過修例,我們已在立法會清楚表明《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會繼續進行。我們會在新一屆立法會上任後,盡快提交《建築物管理條例》中建議的修訂,尤其在過去一段時間,看到很多法團召開會議或處理合約時,都會遇到一些具體問題,而現行《條例》未能詳細涵蓋。所以希望在立法會討論建議修訂那些條例,讓業主更清晰的「有例可依」,知道如何處理維修工程、採購工作或業主大會的流程。
   
  剛才你提到的授權書處理等,都會提交立法會討論,也希望屆時聽取立法會議員的意見。《行政長官2025年施政報告》中特別提到,除了繼續檢視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轄下需要修訂的地方外,也會在十八區區議會成立工作小組,即是今日大家在大埔區議會看到,除了大埔區議會,有幾個區議會亦已成立大廈管理工作小組,目的是希望聽取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在實際執行時遇到的具體問題,研究如何透過修訂《條例》,更好地發揮法團管委會的作用或工作。我們也希望透過工作小組,加強對業主的宣傳教育,令業主知道在屋苑進行大型維修工程時需要注意和關注甚麼,從而提升業主參與管理工作的能力,提高大廈管理的質素。
 
記者:想請問一下,今天也有見到有人說住在青年宿舍被人趕走,首先請局長可否釐清一下有沒有這樣的事情?還有過渡性房屋方面其實準備好了沒有?如果準備好了的話,安排是怎樣?如果還未準備好的話,青年宿舍那邊會不會可以延長他們的居住期,直至到居民可以上樓為止?
 
民青局局長:為了令到宏福苑的居民,在短暫的住宿能夠得到適當的安排,其實在十一月二十六日火警發生之後的一兩天,我們已經立刻透過酒店業界和青年宿舍,去找一些緊急的宿位安排給居民,可以有一個較好的地方休息和暫住。我們也在這個過程透過房屋局,找到差不多2 000個過渡性房屋,或者是房協的屋宇單位,給受影響的居民作為一個較長時期的、一個中期的住宿安排。
 
  在過去一段時間,有居民,無論是留在酒店,又或者在青年宿舍,他們也知道這是一個短暫的住宿,但是可能他們尚未找到一個合適的地方作中期的安置,所以他們仍然留在原本的應急住宿。其實一開始的應急住宿大概是提供十四天,即是兩個星期。大家都看到,酒店業界亦好,青年宿舍的營運者亦好,他們都很好,將期限一路延長。我們也在十二月十八日推出了一個業主租金補助,這個業主租金補助是每年15萬,到現在,在宏福苑受影響的業主裏面,已經有超過1 400戶拿了這個租金補助。每年15萬的意思即是每個月大概有12,500元,雖然這名字是租金補助,但我們都沒有要求需要有租約才可以拿到租金補助,因為我們都是希望可以協助業主,解決中期的住宿問題。如果有些業主可能搬去與家人同住,他仍然可以領取這個租金補助。如果有些業主住在過渡屋,租金大約是3,000至4,000元,如果他領取了每月的12,500元的租金補助之後,其實仍然可以自己保留剩下的餘額,作為他們其他的生活開支。
   
  所以在一些酒店也好,或者在青年宿舍的那些短期住宿,我們都需要協助居民過渡去一些中期的住宿安排。所以我們都看到青年宿舍、酒店一直陸陸續續有居民過渡去一些中期住宿,有些可能是在過渡屋,或者是房協的房屋,又或者他們在外面市場租屋。那麼在青年宿舍裏面,也都有居民選擇在外面租屋,又或者過渡了去過渡屋。當然也知道有些人需要更長時間留在青年宿舍,因為他們需要更長時間去找到適合的地方作為中期的住宿安排。青年宿舍的營運者亦講得很清楚,他們會按實際的情況去酌情處理這些個案。如果有一些仍然逗留在青年宿舍的住戶,因為在短時間未能夠找到中期的住宿,事實上青年宿舍的營運者有協助居民去找一些合適的中期住宿安排,亦為他們提供不同的協助。我們務求能夠做到每一個個案都可以按實際的情況能夠酌情處理,去為居民提供一個妥善的安排。
 
記者:想問現在法庭說合安管理公司不太適宜向土地審裁處提交報告,局方會否有其他方法申請新增去監管合安管理公司呢?還有想問,政府選擇合安管理公司的時候,有沒有諮詢過居民?雖然法團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但這段期間,局方有沒有收到居民有反對合安管理公司成為管理人的意見?
 
民青局局長:首先,在法庭我們本來為了合安(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能夠令到大家有所監管,我們建議合安除了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每月的報告外,可以向土地審裁處提交季度報告。但是因為法庭在《建築物管理條例》下沒有角色去處理他們的報告,即他們是中立的角色,所以他們認為不需要向法庭提交報告。
 
  但第一,合安作為持牌物管公司,每一間香港的持牌物業管理公司,都是受到物業管理監管局的條例、良好的作業指引和守則監管。如果他們違反這些要求或法例,物監局會做一些紀律的聆訊,包括他們要妥善處理文件,或協助法團做管理工作等。
   
  另外,正如我剛才所說,民政事務總署亦會成立一個專班,協助委任管理人,即是合安,進行管理好宏福苑的工作。合安亦會每月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報告。同時,合安會在未來的日子安排不同的簡介會,令到居民更理解和了解合安作為管理人的角色和工作,亦會聽取居民的意見。
   
  我們這次是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提出的申請,這是符合法例的申請。這次的申請不是一個行政工作,而是一個根據法律而作出的申請。為甚麼我們要委任合安這間管理公司呢?其實我們是需要向法庭解釋的。為甚麼它是一個fit and proper 合適的委任管理人呢?正如我們向法庭解釋,第一,它是一間富經驗,已在香港業界營運數十年的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第二,它的規模足以應付有關屋苑的管理需要。它不但具備持牌資格,亦擁有多名持牌管理人員,因為一間物業管理公司並非只有公司本身需要領牌,其職員同樣須為持牌人士。所以它有足夠的持牌人和專業團隊應付現在接管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的工作後,一些很繁複的法律和各項專業的要求。
   
  另外,這間公司願意無償,即pro bono去工作,同時也得到龔如心慈善信託同意捐款,令到委任管理人的工作不需要為業主增加額外的經濟負擔,即是簡單來說,業主不用付款,由一些專業人士幫他們管理好複雜的文件、合約等等。
   
  我們向法庭遞交申請的時候,已經陳述理據,為甚麼我們認為合安是一間合適讓我們委任成為管理人的公司。法庭最後也接納了我們的理據,亦同意委任合安成為管理人。
 
記者︰據現屆宏福苑法團的工作報告,顯示現時宏福苑的賬戶存款有一億多,還有一個保證金,與宏業簽署的,是今年七月到期的,想問一下合安會如何處理相關的財務安排,例如存款會歸去哪裏?會否發放給居民呢?第二,想問資訊透明度,剛才局長提到合安可能會舉辦相關的簡介會和安排交通,但居民現時都在不同地方,想問一下會否設立一些專題網站,或合安向政府提交報告時,報告會否公開予居民?
 
民青局局長︰你說的其實是很多居民想知的,這正正是社會大眾很想保護宏福苑居民的原因,亦是為何政府這次要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向土地審裁處作出這個申請,無論大家說看以前的文件有這個合約、戶口有多少錢,但現在我們要真真正正、確確實實,究竟這個法團還簽了多少不同合約。大家知道一個法團除了是現在大家都關注的大維修合約外,作為一個普通的屋苑管理,會有很多不同的服務合約,包括電梯、消防、園藝、清潔和保安等。這些合約何時到期呢?條款是甚麼呢?在不同戶口內究竟現時有多少款項呢?進行大維修工程時,他們簽了例如保證金等,這些文件正正是我們為何需要透過這個申請,解散現屆法團的管委會,然後由一個委任管理人,可以向被解散的法團管委會和前管理公司得到這些文件。

  合安有幾項很關鍵的工作要做,第一個,就是要跟這些前管理公司進行交接,接收對方現時持有各項與法團相關的文件,包括他們簽訂的合約和銀行賬戶。在收到這些資料後,合安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可能是律師或會計師,協助他們釐清在這些不同的合約中,宏福苑業主或法團的法律責任。釐清這些責任後,這些資訊一定要讓業主知道,剛才我多次強調,這次行動我們沒有取代業主,我們現時做的是,合安可以透過法庭給予的委任,可以向前管理公司和被解散的法團管委會接收這些文件,看這些合約,釐清各項資料,然後告知宏福苑居民,讓他們清楚知道下一步應該怎麼做決定,因為他們可能有法律工作要做、合約要解除等,都要由業主做決定。當要開業主大會時,都需要讓業主有足夠的資料,才可以在開業主大會時作出一個充分的決定。

  ​剛才你所提及的,我們也考慮到怎樣可以將這些資訊給業主,所以合安幾個關鍵的工作中,其中一個是要進行簡介會。居民現時可能住在不同地方,我們可能在不同地點,多居民住、方便居民的地方進行簡介會,讓居民知道這些資訊,讓他們有充足的資訊。現時大家可能是聽人說、看群組,我們首要工作是接收這些文件後,再找專業人士協助看清楚,釐清不同合約的法律責任或帳目,令業主對整件事更清晰。

(請同時參閱答問內容英文部分)



2026年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