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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契續期條例》下刊登的第三份「續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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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總署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根據《政府租契續期條例》(第648章)(《條例》)刊登第三份「續期公告」,按照《條例》給予六年通知的要求,涵蓋二○三二年內(即二○三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業、工業地契,下稱適用地契),公布這批涉及二十八個地段的地契全部獲得續期五十年。有關的「續期公告」已上載至地政總署網頁(www.landsd.gov.hk/tc/resources/gov-notices/lease-extension/ext_2025.html)。
   
  按《條例》獲得續期的地契,包括這批28個地段的地契,無須補地價,只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涉及的28個地段包括八個位於九龍及20個位於香港島的地段。
   
  地政總署透過上述「續期公告」宣布獲續期的地契,其原有產權負擔、權益及權利(例如按揭)將自動過渡至續期的年期而不受影響,業權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亦不需與政府簽立續期文件或重新辦理按揭。地政總署已向相關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發信,通知他們有關續期的安排。

  土地註冊處亦將自二○二六年一月起為已受「續期公告」涵蓋的適用地契的土地登記冊加入備註,以便公眾知悉其地契已獲續期。由於物業數目眾多(註),預計三份「續期公告」所涉地段的加註工作明年第二季完成。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條例》下『續期免簽約』的地契續期安排便民利商,有效提升業權人和投資者對物業市場的信心,獲得社會各界高度支持。有關機制亦體現『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堅實保障。」
   
  《條例》於二○二四年七月五日生效,設立常設法定機制,分批為生效日或之後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適用地契,處理地契續期事宜。連同分別於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及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刊登的「續期公告」,政府已為由二○二四年七月五日至二○三二年年底到期的地契續期。政府會在二○二六年年底前刊登下一份「續期公告」,按照《條例》給予六年通知的要求,以處理在二○三三年內到期的適用地契的續期事宜。
   
  註:該三份「續期公告」涵蓋共407個地段,當中涉及約11 500 個物業。
 
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