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裁定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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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十二月十五日)就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黎智英案」)作出裁決,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第159A及159C條)。法庭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特區政府歡迎法庭的定罪判決。

  法庭將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的案件,以及早前已承認控罪的八人的關連案件,一併押後至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聽取求情,然後公布判刑日期。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法庭裁定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罪名成立,確認黎智英利用《蘋果日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媒體《蘋果日報》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招引外部干預。黎智英損害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其行可恥,其心歹毒。黎智英恣意妄為的罪行是在眾目睽睽下進行,證據確鑿,法庭的定罪判決彰顯了法律的正義,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法律從不容許任何職業或背景的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香港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會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有法必依、違者必究、執法必嚴,我們會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履行這天經地義的責任。」

  李家超強調:「特區政府旗幟鮮明,司法機構理直氣壯,無懼任何威嚇,堅定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法庭審判不偏不倚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鉅細無遺地説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黎智英長年對中國懷有怨憤和憎恨。遠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黎智英已經構思美國可以利用哪些手段制衡中國。當二○一九年的示‍威演變成抗爭運動,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是‍走在抗爭運動最前線的其中一員。案中大量文件證據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屬誠實可靠,包括黎智英的即時通訊軟件記錄,證明Mark Simon積極為他安排與美國高層官員、國會議員、政客等會面,表達希望美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和敵對行動;黎智英指示《蘋果日報》高層發起一人一信行動,藉此爭取美國對中國實施制裁。

  法庭指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雖然黎智英請求制裁的言行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他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黎智英是三項控罪所指的串謀的首腦,他的所作所為顯示他意圖實施該等串謀,對中國和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和傷害。

外部勢力攻擊抹黑不攻自破

  特區政府發言人續指︰「特區政府留意到在『黎智英案』的執法、檢控、審判各個階段,均有來自四方八面的抹黑攻擊、干預施壓,特別是以美西方為首的外部勢力一直不斷抹黑香港特區的執法行動和司法程序,又以卑劣政治操弄和謊言企圖美化黎智英及其團夥的犯罪行為,更以所謂的『制裁』恫嚇法官、檢控官、執法人員及其他特區政府官員,試圖干預香港特區法院依法進行審判,作出妨礙司法公正和破壞法治的行為。任何合理、明辨是非的人,只要詳細了解法庭今天頒下的裁決理由,都會認同法庭審判不偏不倚;外部勢力的卑鄙圖謀終會徒勞無功,不攻自破。」

  發言人強調︰「對於外部勢力的惡意攻擊,特區政府必須嚴正反駁。首先,法庭的審訊公開、公平、公正。法庭經過總共多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 220項證物、超過80 000頁文件,14名控方證人的證詞,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天。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清楚證明。」

  「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將本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外部勢力借本案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法治和人權狀況。但事實是,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但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從業員和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和履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此外,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的制裁、封鎖和敵對行動。『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只是多年來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

黎智英羈押期間得到適切待遇及醫療照顧

  「外部勢力更一直無視客觀事實,肆意抹黑懲教署,包括多番指黎智英在獄中沒有得到妥善醫療、宗教服務,及一直被所謂『單獨囚禁』,妄圖利用這些捏造指控影響法庭。但正如特區政府多次駁斥,懲教署一直致力為所有在囚人士,不論身分,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懲教署處理黎智英的有關事宜,均採取以上安排,與其他在囚人士無異。」

  「特別是在醫療服務方面,黎智英羈押期間所獲得的醫療服務完備。懲教署為在囚人士提供的醫療服務由衞生署與醫院管理局提供,一般情況會由進駐懲教院所的醫護人員提供檢查及治療,而按個別在囚人士的需要,亦會將個案轉介到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專科部門跟進。專業的醫護人員會為病人提供最適切的醫療服務,對所有在囚人士亦一視同仁。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亦有向法庭清楚表明,懲教院所為黎智英每日安排醫療檢查,黎智英對懲教院所內獲得的醫療服務無任何投訴,法官表示懲教署值得稱讚。」

  「宗教服務方面,懲教署亦有安排專職教士按黎智英的意願提供宗教服務,包括領聖餐。至於所謂『單獨監禁』,事實是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例》可作出有關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其中一個目的,是保障囚犯人身安全與福祉。有關黎智英的安排,一直根據黎智英本人的意願,並由懲教署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依法安排的。」

  「懲教署亦設有一系列機制,例如透過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如在囚人士有所不滿,可透過署內或者署外不同途徑,例如向申訴專員作出申訴。」

國家安全風險仍須嚴防

  「『黎智英案』審訊期間,外部敵對勢力一直藉本案抹黑攻擊特區政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職責,甚至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官員實施所謂『制裁』。同時,潛逃海外的反中亂港分子,包括指明潛逃者及通緝犯,在外部勢力的包庇下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繼續到處叫囂。此外,外部勢力和其代理人繼續透過『軟對抗』,煽動市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此等情況在在反映香港特區仍然面對國家安全風險,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在地緣政治風險不斷升溫、外部勢力和反中亂港分子仍持續為香港特區帶來國安風險挑戰的今天,特區政府必定繼續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堅實保障下,堅定不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持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國安風險形勢,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3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