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業主不遵從法定命令被判罰款合共逾二十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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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法定命令,十二月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90,63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深水埗青山道一幢工業大廈公用部分簷蓬上的一個金屬支架。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89,080元,當中83,08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旺角新填地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11.5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74,590元,當中64,59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旺角弼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改建成為迷你倉的單位。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屋宇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業主發出一張清拆令及一張修葺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法定命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69,760元,當中57,7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四宗個䅁涉及旺角西洋菜南街兩幢商住大廈改動前樓梯的防護門廊。由於有關改建工程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57,200元,當中48,2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五日)說:「僭建物(包括會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5,000元。
完
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