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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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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兩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其中一名承建商因觸犯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而另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為合資格人士的承建商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十一月十二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個案一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5&volume=29&gno=48&notice_no=7440&extra=0
個案二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5&volume=29&gno=48&notice_no=7439&extra=0

  第一宗個案涉及二○二二年四月在大埔一幢正進行外牆翻新工程的獨立屋發生的致命事故。三名搭棚工人在獨立屋外牆搭建竹棚架時,棚架突然倒塌,導致他們墮下至地面,其中一名工人死亡,另一名工人受傷。該承建商因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並於二○二四年三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20,000元。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紀律委員會完成硏訊後,命令該承建商在刊憲當日起計三個月內,從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冊中除名及罰款75,000元,並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57,800元的研訊費用。

  第二宗個案的涉事承建商於二○二二年十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黃大仙一幢綜合用途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窗戶安全,無須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進行審查,發現部分窗戶的鉚釘呈現灰白色粉狀物質或銹蝕。該承建商因而被屋宇署檢控,並於二○二四年四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40(2B)(b)條的規定,即進行訂明檢驗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被定罪及判罰4,500元。鑑於有關定罪及調查結果,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紀律委員會完成硏訊後,命令該承建商在刊憲當日起計六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48,900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或就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