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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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令》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刊憲。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多國於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簽署的《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已於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區)及其他已完成批准《公約》的國家生效。根據《公約》,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特區。在二○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舉行的首屆理事會會議上,國際調解院獲准於當日正式開業。《公約》授予國際調解院法律地位,亦給予國際調解院及與其相關的人士特權及豁免權。
 
  《命令》旨在承認國際調解院在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並落實《公約》所訂明的特權及豁免權。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國際調解院是世界上首個專門透過提供友好、靈活、經濟和高效的調解服務,以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國際調解院亦是首個將總部落戶香港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調解院的成立有助強化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助力香港打造為全球調解之都。」

  《命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制定。

  《命令》當作自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即《公約》生效日)實施,並將於下個立法會會期(二○二六年)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