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近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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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昨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18,200元,當中112,2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沙田成運路一幢工業大廈的僭建物,包括位於前/後門的三道捲閘和拆除分隔單位與停車場的防護門廊及圍牆。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