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四十五人(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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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圍網行動」中,入境處調查人員發現有被解僱、或提前終止合約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香港逾期逗留,並從事非法工作。經過深入調查及情報分析,成功鎖定及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酒樓和食物製造廠等,共拘捕二十四名懷疑非法勞工、八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兩名涉嫌逾期逗留人士。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分別為一男二十三女,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五十二歲。當中十三名為逾期逗留的前外傭、十名為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人士及一名逾期逗留的訪港旅客。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主要從事洗碗、清潔及廚房雜工等工作。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七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七至六十四歲。
於其他反非法勞工行動中,調查人員亦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按摩店、裝修中單位及零售店等,共拘捕九名懷疑非法勞工及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七男兩女,年齡介乎三十七至六十歲,當中兩男一女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兩名女子,年齡分別為五十二及六十五歲。
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完
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0分
香港時間18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