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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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806,000元,當中182,0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一個位於橫跨北區虎地坳丈量約份第52約地段其中十三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面積約6 000平方米。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13張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