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被判罰款九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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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食店的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東主今日(十一月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九萬六千元。
上述東主僱用的一名工人於二○二四年九月十日工作期間,意外滑倒受傷。該東主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七天內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此外,該東主亦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支付按期付款給因工受傷僱員,並必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