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紅山半島業主、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僭建被法庭定罪和判罰款共逾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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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紅山半島獨立屋業主、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由於進行僭建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建築工程)被法庭定罪。涉案人士上周四(十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均表示認罪,相關業主被法院判處罰款110,000元,而相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獲授權簽署人則分別判處罰款110,000元和70,000元。
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獲授權簽署人於同日亦就其在另一幢紅山半島獨立屋進行僭建工程被法庭定罪,另分別被判處罰款70,000元和45,000元。至於檢控該幢獨立屋業主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屋宇署於二○二三年九月開展大規模行動,巡查紅山半島臨海一帶獨立屋,在多幢獨立屋發現僭建物,包括上述涉事兩幢獨立屋。屋宇署調查發現,該兩幢獨立屋的業主和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有關建築工程,包括在花園、客廳、睡房及天台等樓層加建若干搭建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於去年八月及九月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和第40(6)條對業主、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三日)說:「屋宇署先後向紅山半島30幢獨立屋提出檢控,目前累計因僭建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而被法庭定罪的個案已有18宗,法院正陸續就餘下個案展開聆訊。」
發言人表示,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建築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400,000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政府明年上半年會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修訂《建築物條例》,當中會增加嚴重僭建物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
完
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45分